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云南省政府3月15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對高速鐵路和高鐵線路的安全管理作出詳細規定,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阮成發
2017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 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 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制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后,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鉆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 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范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護柵欄范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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