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哪些與企事業單位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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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5章81條,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24條,與包括陶企在內的企事業單位息息相關。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范的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一條)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第十二條)
三、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三條)
四、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十五條)
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第十七條)
六、在錯峰生產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第十九條)
七、 燃煤機組應當實現超低排放,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規定限值;(第二十九條)
八、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三十條)
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第三十二條)
十、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第三十三條)
十一、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第三十四條)
十二、石化、煤化工、燃油、溶劑、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第三十五條)
十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三十六條)
十四、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第三十七條)
十五、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第三十八條)
十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管理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不得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第三十九條)
十七、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第四十三條)
十八、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閉、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與防塵、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綠化等防塵抑塵措施。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容器或者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方式清運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拋撒施工垃圾;城市建成區內的大型建設工程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四十六條)
十九、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不能進行資源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的,應當運至專門存放地,并不得向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傾倒;(第四十八條 )
二十、鋼鐵、火電、建材、焦化等企業和港口、碼頭、車站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第四十九條)
二十一、垃圾填埋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第五十條)
二十二、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第五十一條 )
二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治揚塵污染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粘土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礦山開采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作業,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布等防塵措施。礦山勘查、開采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修破損的山體、斷面、邊坡,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第五十二條 )
二十四、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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