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制定了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4年6月27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環境優先、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嚴防嚴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合理規劃布局,統籌安排,優化產業結構,保障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資金的財政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公示考評結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并加強整體統籌協調。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農業、林業、氣象、衛生、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園林、水務、財政、商務、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治理,加強防護林帶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提高綠化水平,擴大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推廣綠色建筑,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使用天然氣、液化氣以及沼氣、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集中供熱。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和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設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大氣污染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大氣污染氣象資料,配合做好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和治理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氣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受理范圍和職責。
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或者獎勵。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條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并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公開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十八條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該行政區域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暫停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經治理,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恢復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工業企業入駐相應工業園區。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定進入工業園區。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五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性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備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準確,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控平臺聯網。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監測,記錄監測數據,建立監測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費征繳、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第二十八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減少或者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應急措施。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686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