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1]
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繳納方式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審核通過后,使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注:
1. 《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打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自殘保金審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自助辦理
2014年8月1日,長春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開設網上自助辦理繳費,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收繳標準為:
應的繳納保障金數額=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年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
其中,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平均工資。長春市2015年執行標準為56014元/年。按單位每人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為896、224元。
凡符合國家頒布的殘疾人評定標準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履行招工、聘用手續,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且連續支付工資一年以上的在崗殘疾職工(因公致殘除外),可以計入各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
長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怎么網上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保金是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的錢。
從長春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了解到,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據了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按年度收繳辦法,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收繳標準為: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年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其中:“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2014年執行標準為51564元/年;“1.6%”是吉林省人大規定的比例;“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是指經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人職工數。
征收范圍根據《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選擇適宜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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