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全面構建“暢游江蘇”體系,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制定了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全面構建“暢游江蘇”體系,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3號令)以及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引導旅游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圍繞國家和省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注重效率,兼顧公平,確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側重于資金管理,對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核;旅游主管部門側重于項目管理,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職責:
(一)會同省旅游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安排并執行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三)配合省旅游局制定發布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審核項目評審標準,對項目評審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查;
(五)配合省旅游局確定年度項目方案,下達專項資金;
(六)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七)其他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旅游局職責:
(一)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項目管理制度;
(四)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五)制定項目評審標準,組織項目評審;
(六)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項目方案并下達資金;
(七)監督專項資金的項目執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績效目標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
(八)其他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縣財政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申報、使用、評價各環節建立具體制度,強化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形象推廣和旅游人才培養;引導旅游企業做大做強;對符合條件的旅游新業態、重點旅游商品研發和銷售、有突出貢獻的旅行社企業給予適當獎勵,實行以獎代補。
第十條 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旅游咨詢中心(點)、游客集散中心建設及運行維護,游客服務中心、旅游廁所、旅游交通標識、景區內旅游導覽系統、旅游停車場、旅游應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設施建設,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及區域性旅游規劃編制,旅游主管部門實施的重點智慧旅游項目等。
第十一條 旅游形象推廣包括省旅游局自主實施的境內外旅游宣傳促銷和符合條件的省市(縣)聯合投放旅游公益廣告等。
(一)對符合條件的省市(縣)聯合投放旅游公益廣告,專項資金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按不超過實際發生廣告費用的30%、40%、50%予以補助。
(二)對參加省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境內外各種旅游展覽、推介活動的省內旅游企事業單位,專項資金對其發生的展臺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經省政府批準的,由省旅游局主辦或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聯合主辦的節慶和主題推介活動,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引導旅游企業做大做強主要指對列入省級以上旅游規劃的'重點旅游項目擇優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 旅游人才培養包括適當支持旅游職業學院改善辦學條件,對省級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規模和影響的技能大賽以及較高層次的旅游人才培訓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項目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申報制。按照省旅游發展規劃,根據國家和省旅游重點工作部署,每年11月底省旅游局會同省財政廳發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和申報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旅游產業發展實際,建立財政支持旅游產業發展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項目儲備。
根據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發布的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項目按規定文本格式報省旅游局、省財政廳。逐步實行網上申報,推進項目管理信息化。
市縣旅游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市縣財政部門對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逐步建立部門間聯合審查機制,對涉企項目全部錄入財政涉企資金管理系統進行審驗,避免同一項目多頭申報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 省旅游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江蘇省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辦法》,明確項目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項目評審意見組織開展合規性審查。對審核通過的項目與省旅游局分別在各自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旅游局下達并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一)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二)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63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禁止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
(四)同一項目省級以上財政連續支持達2次的(旅游形象推廣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由各市縣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對省直單位項目補助資金,直接通過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達。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或改變項目內容,執行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各級財政、旅游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遵守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及時撥付和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平衡預算,不得弄虛作假,虛列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財政、旅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管理,跟蹤了解專項資金項目執行、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應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和結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擠占項目資金的行為,省財政廳、省旅游局視情況追回專項資金,且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并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和《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根據《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36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績效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及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9日起實施。原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印發的《江蘇省旅游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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