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
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時我們應該利用法律途徑解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XX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李某
被答辯人:阮某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為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于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為。
1、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筑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為,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為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答辯人投入了五十余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為屬于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于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家具、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為巨大,為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此致
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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