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在濕地撿拾鳥蛋
《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將于2017年正式實施,2017年起將禁止在濕地撿拾鳥蛋,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濕地違法排污;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保護的濕地,是指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
第四條濕地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濕地管理機構、經費保障、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統稱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鼓勵受益地區與濕地保護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責任,有權對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濕地資源調查,并公布調查數據。濕地資源調查應當與土地、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調查相銜接。
濕地資源調查數據應當作為制定濕地保護規劃、采取濕地保護和利用措施的依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序報批。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協調,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保護區劃與建設布局;
(四)生態、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十四條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由濕地保護名錄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濕地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等事項,并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濕地保護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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