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明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
條例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條例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明確八項職責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條例還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履行的八項職責。其中,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核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等職責也被列入其中。
預防職務犯罪將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
此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對象。
錯案將實行責任倒查問責制
條例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在懲處方面,對于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發生嚴重職務犯罪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將被列入考核內容
條例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核內容。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托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資產的內部監管。
對舉報人不得打擊報復
為保障舉報人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控告和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并為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
新聞鏈接:
收集整理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新修訂的《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3月31日在
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對職務犯罪的預防職責、預防措施、監督保障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一系列規定。
近年來,安徽省每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件數和人數均呈上升趨勢,群體性腐敗、關鍵崗位、重點領域職務犯罪現象突出。原條例實施已有13年之久,部分規定與當前反腐倡廉的形勢不相適應,急需重新修訂。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主體很多,如果分工不明容易導致推諉扯皮。對此,新修訂的條例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還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關系進一步厘清,避免交叉重復。其中,明確協調機構要履行制定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檢查、考核預防工作開展情況等8項職責。辦事機構應當研究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督促、協調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尤其是還明確要求收集、整理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
政府職能部門、檢察審判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要采取什么樣的預防措施,條例逐一進行細化。
按照規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推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公共資源交易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完善司法管理機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司法公開,保障群眾參與。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規范司法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同時,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新修訂的條例還要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依托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的內部監管。
為保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落實到位,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核內容。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針對發現有關單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需要預防、消除或是發生職務犯罪行為,需要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機關,同時抄送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機關和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對未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內容的,未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的,未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建議,不按照規定反饋建議處理情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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