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
代理詞與答辯狀有什么區別?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
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起訴狀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代理詞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二審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再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而答辯狀的內容并不以怨報德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通過上述內容的闡述,律師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訴人的民事訴訟中,在撰寫答辯狀和代理詞時,應當注意撰寫答辯狀和代理詞兩者內容的區別。不能用答辯狀的內容來代替代理詞的內容。
答 辯 狀
答辯人:G某,男,72歲。
代理人:沈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S某,女,65歲。
答辯人因被訴離婚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雖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二次婚姻,但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結婚已經30多年,與初婚沒有任何區別,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相濡以沫,應該說有相當的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嫁過來時,帶來一年僅4歲的女兒,答辯人也有一個年幼的兒子。是答辯人用辛勤勞動賺得的微薄工資,把他們養大成人并成家立業。另外,被答辯人還有一雙兒女,雖然結婚時沒有帶過來,但答辯人也是時常在生活上給予幫助。1985年,單位落實政策解決我們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答辯人的那一雙兒女也被照顧前來礦上落戶,吃商品糧,和答辯人夫妻生活在一起。應當說,答辯人對于養大被答辯人三個子女是作出過巨大犧牲和貢獻的。
隨著時間的流逝,答辯人夫妻已步入晚年。少年夫妻老來伴,垂垂老矣的答辯人,非常需要被答辯人及繼子女的關心照顧和精神安慰。但是,被答辯人的子女不念答辯人多年養育之情,唆使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實在是過橋抽板無情無義之舉,必將陷答辯人于孤苦無依之艱難境地,葬送了答辯人夫妻的晚年幸福生活。
至于被答辯人生病一事,答辯人每月只有1000余元退休金,原先為了撫養親生子女繼子女長大成人并成家立業,用盡了畢生精力,根本沒有任何積累,但我還是極盡可能竭盡全力為老伴治病,多次帶她到礦醫務所及xx鎮市中醫院住院或門診治療,支付醫療費。并且在其生病期間,完完全全是我照顧她,買菜、燒飯、洗衣服等全部家務是我一肩挑。答辯人已經盡到了作為丈夫的義務。
本來作為被答辯人的親生子女亦即我的繼子女,依照法律規定對其母親和我負有贍養義務,也應分擔被答辯人的醫療及生活費用,幫助我們兩老度過難關,讓我們享有一個幸福的`晚年。在被答辯人生病期間,我多次向其親生子女談到我們夫妻的困難,他們口頭答應會承擔母親的住院醫療費,但卻從來沒有交過一分錢給我。并且我的親生兒子在繼母住院期間都親手交了1600元給繼母治病。
更為令人傷心的是,作為子女的他們不但不對我們夫妻盡贍養義務,反而挑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夫妻和睦關系,現在又挑唆其母親與我離婚,實在令人心酸,叫人匪夷所思。對此我感到十分痛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離婚是其子女的意見,并非被答辯人的真實意思。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并督促被答辯人回家。本人對此將不勝感激。
此 致
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G某
年 月 日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擔任被告G某的訴訟代理人,就其與原告S某離婚一案,根據與本案有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庭審已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30多年,被告和原告共同撫養大四個子女,包括原告與前夫(亡故)所生的三個子女及被告與前妻所生一個兒子,不可謂沒有感情,否則無法想象。提出離婚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原告親生子女亦即被告繼子女的唆使所致。
原告子女說其母親嫁到被告家后沒有享過福我們可以理解,但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恰恰是原告子女造成的,因為被告僅靠一人工資含辛茹苦養活一家六口,其艱辛可想而知,哪里還有余錢享福。如果不是原告子女需要撫養,被告只需養活夫妻倆,幸福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原告子女以此為由唆使原告與被告離婚,無疑是過橋抽板忘恩負義之舉,有違社會公德,法院不應支持。
至于原告子女支付了母親的部分醫療費用,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估計可能是原告子女對法律的誤解,誤以為原告的生活、醫療費用只能由被告承擔。誠然,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是,子女亦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包括承擔生活及醫療等費用。
本案中,被告以一人工資養活一家六口,并幫助子女娶妻嫁人成家立業,早已是筋疲力盡油盡燈枯,憑良心說,哪里還有什么余錢或曰存款。退休后,夫妻兩人靠被告一人的退休工資生活,正常情況下,勉強可以維持,如遇生病需要治療就捉襟見肘,因為眾所周知看病難看病貴是我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此情況下,原告子女應當依法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包括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
并且,被告幫助原告撫養大三個子女,被告與原告三子女之間已經形成共同生活繼子女關系,無論原告與被告是否離婚,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原告子女對被告同樣負有贍養義務,如果被告生活出現困難,如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等狀況,原告子女應當依法承擔。
現在,原告在其子女唆使下,以其子女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為由,要求被告償還,進而提出離婚,于情于理不合,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代理人:沈xx律師
xx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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