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今天下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屆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開展了為期3年的論證、調研和起草工作,多層次、大范圍地征求了相關職工代表、工會干部、基層和產業工會、部分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建議,突出解決了制約首都工會事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強化了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各項職能設置。
農民工、勞務派遣工 加入工會有法可依
北京市總工會副主席潘建新告訴記者,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范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前《實施辦法》的入會條件強調“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此次修訂則在之前的基礎上增加了“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目的`是對勞動者成為工會會員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整。加入工會后,特殊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工會的各項服務項目。
針對小微企業等入會問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打破企業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規定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潘建新表示,修訂前的《實施辦法》主要對國企建職代會有明確的規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業都要建立以職代會為管理形式的制度。
一般情況下,30人以上都可以建立職代會。而針對小微企業及中小企業,此次修法也考慮到了這一群體,明確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為職代會的形式進行覆蓋,對于職代會的制度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加強,這就意味著所有的企業和所有的職工都可以通過職代會這種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形式,使他們的民主權利得到保障。
企業拒不建工會 將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強化工會工作保障方面,對未建會企業,只要職工有建會意愿,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要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
《實施辦法》首次增加了“罰則”。對于不但違反工會法律法規而又拒不改正的企業,增加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此外,按照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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