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16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物質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條 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工作任務,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科技創新等活動。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
第六條 工會應當健全職工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方式,組織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務、困難幫扶、心理關愛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條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依靠職工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八條 本市工會各級組織的建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各級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及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 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鄉鎮、街道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或者工會工作委員會。社區、村內企業較多的,可以建立聯合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
同一區域或者行業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6個月尚未組建工會,職工有建會意愿的,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經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委員會以及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屆滿仍未進行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五條 工會應當對新當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及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 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工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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