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以下是關于工會法工會經費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釋義摘選: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釋義】 本條是對工會經費的來源、標準與使用范圍的規定。
一、工會經費的來源及標準。
第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工會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它是會員組織觀念的體現,有利于職工之間互助互濟,增強階級友愛和階級團結。會員會費繳納標準目前是按工資的0.5%繳納。
第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這是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這里所說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應根據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第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是工會經費的來源之一。“上繳的收入”是指工會所屬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自身的業務收入抵補各項支出后的凈收益,按照規定上繳主管工會的一部分收入,作為主管工會的經費來源之一,用于彌補工會活動經費的不足和發展工會事業。
第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人民政府補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給工會的補貼、基建費用、活動經費或專項經費。
第五,其他收入。是指個人、社團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繳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于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60%留在企業工會,40%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
從企業工資總額中撥繳2%的經費給工會,并允許從成本中列支,主要體現著國家財政對工會的扶助。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也已作出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相同的規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工會法規定了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撥繳會費。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即可以將這一部分費用列入成本,由此減少了相應的稅收,體現著國家的支持。
三、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并規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的開支標準按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和縣以上工會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執行。
工會法對工會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體現了工會經費獨立原則和工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原則。制定工會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依照國家和地方財政的有關開支標準。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保證工會經費收繳的規定。
1992年工會法規定了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繳經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統計,全國的經費收繳率大約為55%左右。主要原因有:第一,1992年工會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經費的撥繳未作具體規定,對私營企業的工會經費問題未涉及,這些企業是否應當撥繳工會經費尚無法可依。第二,法律對繳納工會經費無強制性規定,對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行為也沒有規定相應的制約措施,一些企業行政方面故意少繳,或者拒繳工會經費。第三,部分國有企業虧損嚴重,依法撥繳工會經費有實際困難。
經過反復研究,認為工會法既然規定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均要按照2%撥繳經費,就應當有相應的手段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就要保證經費的收繳。因此,工會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令。如果債務人對此提出異議的,則進入審判程序。如果債務人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的,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的規定辦理。
這里應當指出,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目前一些企業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撥繳工會經費,在采取強制撥繳措施時應對這一情況予以考慮,因此,工會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說,對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確實有困難的,應當予以特殊考慮。人民法院對工會申請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進行審查,經審查,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免予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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