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將四明山、天臺山、象山港、杭州灣、三門灣列為重要生態敏感區,實行重點保護。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從現在起至4月27日,《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將四明山、天臺山、象山港、杭州灣、三門灣列為重要生態敏感區,實行重點保護。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野炊
優先保障飲用水源安全
《草案》指的生態保護對象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洪水調蓄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物種(含漁業)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生態廊道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草案》設置了山體、森林資源、景觀資源、生態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規定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加強山體保護,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壞生態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禁止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地破壞。
同時,《草案》要求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建設,并對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為準則,禁止7種行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毀林開墾,陡坡開墾;非法采集、采挖國家和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擅自進入封閉區域;焚燒枯枝落葉、燒荒、野外燒烤、野炊;隨意丟棄廢棄物;其他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草案》也規定了自然水體保護措施,優先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人口進行控制或搬遷,對排污項目進行清理整治;生態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總量的20%;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設項目,對已有項目實行總量、濃度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生態敏感區重點保護
象山港實行最嚴岸線保護
《草案》還明確,我市對重要的生態敏感區實行重點保護。這里所說的重要生態敏感區包括:四明山、天臺山、象山港、杭州灣、三門灣等區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臺山堅持生態優先,重點保護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風景名勝區等。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使公益林面積占到區域林地面積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實施退耕還林。
象山港實行最嚴格的岸線保護措施,生態岸線長占比不低于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0%,生活岸線和漁業岸線不低于40%;有序推進象山港海島開發與保護,其他無人島嶼和旅游觀光島的開發,要嚴格控制開發規模、禁止破壞生態環境;象山港大橋以西原則上禁止圍涂填海。
三門灣區域要制定嚴格的區域環境準入標準,提高產業準入門檻。恢復和重建三門灣濕地生態系統,實施灘涂復綠工程;禁止大規模開發南田島。
杭州灣國家濕地公園重點保護國際遷徙候鳥集中棲息地生態環境,逐步擴大濕地面積。
生態保護實行紅線分級管控
一級管控區禁止開發建設
生態紅線管控區保護是生態保護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生態空間格局和各類生態要素保護要求,劃定本行政轄區的生態保護紅線,加以嚴格保護。
根據《草案》,我市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分為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除了六種區域劃為一級管控區外,其他區域劃為二級管控區。這六種區域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國家級或省級的重要濕地、重要自然岸線;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納入省級以上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自然棲息地;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突發性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的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維護城市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生態保護對象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洪水調蓄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物種(含漁業)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生態廊道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第三條【保護原則】 本市生態保護應當以改善生態質量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政府主導、陸海統籌、空間管控、分級管控、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保護常設機構,統一領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市的生態保護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處理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象山港、三門灣、四明山和天臺山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生態保護機構負責區域生態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是其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生態保護工作,并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生態保護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分工】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常設機構對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生態保護范圍的劃定和調整工作;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詳細規劃,落實各項生態保護要求,并實施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生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礦山資源開采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和違法開采礦山資源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的項目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工作,國土、農林、水利、海洋漁業、園林等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生態補償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資金管理,并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住房與城鄉建設負責對城建、村鎮建設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林地、綠地、山體、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綠化建設,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農業產業發展進行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依法對生態保護范圍內河道、水庫,以及相關水利工程設施等進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海洋部門負責海洋環境、海洋自然保護區、海島、海洋生物、灘涂、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海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等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態保護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巡查工作,防止生態保護范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保護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受理、查處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投訴人和控告人。
對在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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