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制定的《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在本網站登出,開始征求對該條例立法的意見。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請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將修改意見寄廣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郵編:510080,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傳真:020-37866844),并將意見的電子文本發送到電子郵箱:wwb@gdrd.cn
下面是條例全文
《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自覺履行國防義務,促進國防建設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公民的國防教育。
本條例所稱的國防教育,是指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完整與安全,對公民傳授國家主權觀、國家安全觀、國家利益觀、國家發展觀以及其他與國防有關的思想、知識、技能,激發公民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提升履行國防義務能力的全民性終身教育活動。
第三條 〔方針原則〕國防教育應當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分類組織實施。
第四條〔權利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領導與協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駐粵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六條 〔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防教育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防教育管理架構〕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設立的國防教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國防教育工作,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宣傳貫徹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制定并實施國防教育政策、規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總結推廣國防教育工作經驗;
(四)制定國防教育工作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指導國防教育場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七)負責國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各級領導小組下設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配備專職人員,實行軍地合署辦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村(居)民國防教育工作,并根據縣(市、區)國防教育領導小組制定的國防教育計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八條〔國防教育辦公室職責〕國防教育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起草國防教育規章制度及工作規劃;
(二)建立健全國防教育服務保障;
(三)組織、承辦國防教育重大活動;
(四)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以及下級國防教育辦公室的國防教育工作;
(六)管理國防教育組織;
(七)組織國防教育師資的選拔、培養和培訓;
(八)指導編寫國防教育相關教材;
(九)開展國防教育評估考核。
第九條 〔軍事機關職責〕駐粵軍事機關應當協同同級政府做好全民國防教育的協調、指導和有關保障工作,負責抓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十條 〔政府部門職責〕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信辦等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宣傳教育規劃,組織、指導、督促各有關單位加強國防教育主題宣傳,做好新時期國防和軍事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動漫作品的創作、演出、刊播、展覽、展示和出版發行工作,營造熱愛軍隊、崇尚英雄、擁軍優屬的社會氛圍,引領國防教育宣傳輿論導向。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學校國防教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結合培訓教育、繼續教育、優撫、退役軍人就業安置、法制宣傳等職責,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其他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職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計劃,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國防教育活動。單位負責人承擔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二條〔基層自治組織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軍民共建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等活動,對村(居)民開展國防教育。
第三章 國防教育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十三條 〔總體要求〕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國防教育大綱要求,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采取各種方式方法,分類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教育對象及分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青少年學生,企業、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為國防教育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為國防教育普及對象。
第十五條 〔國防教育內容〕國防教育的內容依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方針、原則確定,重點突出愛國主義,體現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需要。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以及國防技能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和資源,突顯嶺南特色和粵港澳合作特色,靈活設置教育內容。
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歷史和現狀、國防義務、國防法律常識、軍事常識等;重點教育的主要內容除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科技和國防知識產權、國防經濟和軍事技能等。
第十六條 〔國防教育形式〕國防教育應當因地制宜、與時俱進,運用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視頻錄像、電子讀物、動漫、游戲、互聯網、移動通信、微信博客、理論研討、專題講座、報告會、業務培訓、軍事訓練、知識競賽、軍事體驗、文體活動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基地等場所的實地教學作用。
第十七條〔重點對象的國防教育形式〕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還應當采取下列形式: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結合在職學習、脫產培訓等方式進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主管及實施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設置國防教育課程,并且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國防教育培訓記錄。
(二)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利用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征兵宣傳教育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個人自學、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技能訓練,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軍事訓練。
(四)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思想品德教育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通過組建少年軍校、組織軍事夏令營和聘請校外輔導員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五)企業、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和軍事日活動等形式,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企業國防教育形式〕企業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企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采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開展國防教育。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職工的國防教育工作。企業職工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十九條 〔國防教育宣傳周〕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周。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國防教育辦公室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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