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為規范軌道交通運營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制定的《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草案)》近日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于征求《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通告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運營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運營各方的合法權益,寧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擬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將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現將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會各界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地址:寧波市寧穿路200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1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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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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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軌道交通運營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運營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運營,包括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與服務、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車站與車輛基地管理、運營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車、車站、車站設備、風亭、冷卻塔、變電站、控制中心、機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規范服務、安全運營、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軌道交通運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軌道交通治安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治安管理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治安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運營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為軌道交通運營提供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服務的單位,應當優先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需要。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安全管理。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管理機構、治安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發展,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第二章運營服務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與運營的統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進度,優先保障方便軌道交通與公共汽車、公共自行車等換乘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運營。
第十條軌道交通工程應當按照軌道交通運營技術規范,設置運營、服務、安全、應急等設施設備,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相關設施設備,定期監測設施設備運行情況,評估軌道交通運營對設施設備的影響。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在車站、出入口、通道、車輛內等醒目位置,設置管理和保障安全運營的乘車、疏散、消防、禁止、救援等指引導向和運營服務標志,并定期維護。
第十二條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列車運行線路、乘客出行規律、客流量大小、季節變化等因素,確定首末班列車運營時間、停靠站點以及間隔時間。全天運營時間不少于十五個小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合理編制列車運行計劃,并按運行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站點、首末班運營時間。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人工售票窗口,規范提供售(檢)票服務;
(三)保持列車、售(檢)票設備、電梯、導乘設施、通風、照明等服務設施完好;
(四)保持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在車廂內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設置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保持軌道交通車站內及出入口的暢通,及時有序疏導客流;
(六)合理配置相應崗位的工作人員;
(七)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應當保護乘客隱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在車站醒目處公布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首末班列車運營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二)通過車站、列車廣播、電子顯示屏、網絡等方式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訊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四)提供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查詢服務,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
(五)調整首末班列車運營時間或者因設施故障影響正常運營時,及時通過多種信息發布途徑告知乘客。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制度。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票價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運營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實施票價優惠或者免費措施的,應當制定實施方案,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服務承諾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對運行中發生設施故障的,運營單位應當即時排除,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或者組織疏散乘客,并向運營管理機構報告。
軌道交通因設施故障不能正常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向乘客退還票款。乘客可以要求運營單位書面出具列車延誤證明。
第十八條運營管理機構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建議收集制度,公開投訴、建議受理方式,接受乘客投訴、建議。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予以答復,需要調查的,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運營單位未作出答復或者對答復有異議的,乘客可以向運營管理機構投訴。
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九條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監督,定期組織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運營秩序、站臺容貌、環境衛生、投訴處理、乘客滿意度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考核情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89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