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青浦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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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青浦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地方儲備糧是政府調控糧食市場、應急備荒、確保供應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地方儲備糧安全,維護本地區糧食市場穩定,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1號),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體制
(一)建立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費用節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結構優化、布局合理、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二)地方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本區糧食市場和解決特定需求。地方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
(三)區經委(糧食局)為地方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儲備糧的收儲、輪換銷售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儲備規模,制定本區儲備糧的年度計劃,會同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制定儲備糧的輪換計劃、價格、品種、數量和補貼標準;區財政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費用補貼,并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農發行青浦支行根據計劃,保證資金及時供應,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區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強化責任、各司其職,促進儲備糧有效運作,確保地方儲備糧“儲得實、調得動、用得上”。
(四)根據青府辦告〔2006〕176號文規定,按照有利于調控市場、有利于安全儲存、有利于提高運作效率的原則,由區經委(糧食局)代表區政府與上海先河糧油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承儲協議,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對地方儲備糧進行合同管理、資金管理和費用結算等業務管理。承儲協議抄送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和農發行青浦支行備案。
二、地方儲備糧的收購
(五)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采取直接收購、委托采購、基地采購等方式進行。地方儲備糧采購的具體方式由區經委(糧食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提出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1. 直接收購:即由承儲企業向當地糧農及周邊地區直接收購糧食,在正常情況下地方儲備糧優先收購當地種糧農戶出售的余糧,杜絕發生“賣糧難”。在收購過程中,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提高為農服務質量,方便農民售糧。糧食入庫應專倉儲存、合理堆放,及時做好各項驗收確認工作。
2. 委托采購:即由區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確地方儲備糧的采購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和費用等,并委托承儲企業完成采購任務。
3. 基地采購:即按照“政府搭臺、部門服務、企業操作”的原則,在糧食主產區建立儲備糧源基地,收購期間基地糧食按隨行就市價格組織入庫,在每年基地糧食保質保量按時運達本區承儲庫后,由區財政通過承儲企業支付供貨企業適當費用。
(六)地方儲備糧收購的信貸資金由農發行青浦支行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的有關要求執行。地方儲備糧收購價格由區經委(糧食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和農發行等部門,根據市場行情,參照周邊市(區)地儲糧吸儲價格商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入庫的地方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達到國家中等以上質量標準,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嚴禁劃轉陳年庫存糧食作為儲備糧。
三、地方儲備糧的儲存
(八)地方儲備糧承儲的庫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水陸交通運輸便利,具有一定加工能力,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2. 糧食儲存“三防”設施齊全,糧食進出庫裝卸、檢斤、輸送、干燥、清理、通風和熏蒸等配套設施完備。
3. 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檢測要求的儀器和設備,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等條件。
4. 食倉儲保管、檢驗和防治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資質。
(九)根據糧源情況,地方儲備糧可采取本地和異地吸儲存儲的辦法進行。糧食入庫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儲存庫點和倉號報區經委(糧食局),儲存庫點和倉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質量和品質檢測由區經委(糧食局)委托承儲企業自檢,并抽取一定樣品送具有糧食產品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檢驗。
(十)為確保地方儲備糧食儲存安全,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做到“一符”(賬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賬)、“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十一)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必須嚴格按照儲備和經營分開、新糧和陳糧分別存放的原則,單獨倉間儲存,單獨建賬。儲備糧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倉移庫,如需轉倉移庫,須報區經委(糧食局)批準,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和農發行備案。
(十二)承儲企業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糧食庫存、糧情檢查和糧食質量臺帳,全面貫徹“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充分運用現代科學保糧技術和手段,確保糧食品質良好,杜絕發生壞糧事故。對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區經委(糧食局)會同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農發行核定,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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