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制定了《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遺址現狀,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鄭韓故城遺址,是指位于新鄭市行政區域內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及其附屬的各類遺址和墓葬。
第三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持原貌、生態養護、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遺址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新鄭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工作。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資金。
第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因鄭韓故城遺址保護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物、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宣傳,適時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鄭韓故城遺址,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查處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新鄭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并按照規定報批、公布。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新鄭市人民政府設置標志,并保持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
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地方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的單位在工程項目范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設工程考古發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中發現重要遺跡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跡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擴大綠化覆蓋面積,加大對雙洎河、黃水河的治理,維護鄭韓故城遺址歷史風貌。
第十六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實行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在制定涉及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及決定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鄭韓故城遺址巡查、檢查制度。
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范圍內安裝安全技術防范、避雷、消防等防護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并報送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煤炭管理、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報告,出土文物清單及保護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張貼或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體上墾荒、放牧;
(三)種植不符合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
(四)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燒、野炊;
(七)燃放煙花爆竹;
(八)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設置商業廣告;
(十一)擅自采礦,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水務、公安、林業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專項撥款;
(二)鄭州市財政補助經費;
(三)新鄭市的財政預算;
(四)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和養護;
(二)鄭韓故城遺址防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三)鄭韓故城遺址的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
(四)鄭韓故城遺址及相關文化遺產陳列布展;
(五)鄭韓故城遺址的技術保護;
(六)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獎勵。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養護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鄭韓故城遺址修繕、養護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由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驗收;重大的修繕、養護項目工程應當按照工序分階段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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