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三五”期間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kV及以下電網設施(含用戶電表)。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是指變電站、線路(原則上不含入地電纜)等農村電網設施的新建,以及對已運行農網設施局部或整體就地或異地建設、增容、更換設備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資本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以及國家農網改造貸款投資償還政策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
第四條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政府組織、企業實施、強化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2在各級政府組織領導管理監督下,符合條件的電力市場主體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實施。
第五條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西部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并通過項目法人自有資金、地方財政投入或專項建設基金等多種方式籌措項目資本金。東部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工程主要通過項目法人自有資金或專項建設基金解決項目資本金。銀行貸款由項目法人統貸統還,貸款償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六條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條農網改造升級實施重點是農村中低壓配電網,兼顧農村電網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農網改造升級項目35kV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kV以下以縣為單位統計項目個數。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八條農網改造升級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及當地電價承受能力,以滿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型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業現代化等對電力的需求為目標,制定農網改造升3級規劃(規劃期5年)。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在規劃的指導下分年度實施。
第九條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分為縣級規劃和省級規劃。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農網改造升級規劃,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本省(區、市)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在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地市級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縣級規劃,必要時可編制地市級規劃。
第十條農網改造升級縣級規劃是編制省級規劃的基礎和前提,應提出本縣域5年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實施的目標、任務、建設重點等,落實到具體項目和投資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縣域農網(包括縣城)現狀、供電服務現狀、縣級供電企業經營現狀,存在問題;
(二)本縣域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包括縣城及各個鄉鎮;
(三)本縣域農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特別是小城鎮、中心村農網改造升級和機井通電等;
(四)本縣域上級電網建設需求;
(五)本縣域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項目應落實到具體建設地點;
(六)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電價承受能力測算;
(七)實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農網改造升級縣級規劃應做好與本縣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移民搬遷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重點將35kV及以上項目納入相關規劃,加快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省級發展改革委應指導地市級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好縣級規劃,并組織開展論證審查,將縣級規劃內容納入省級規劃。
第十二條農網改造升級省級規劃在匯總各縣級規劃基礎上編制形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省(區、市)農網現狀(包括歷次改造的投資、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問題;
(二)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
(三)農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四)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35kV及以上項目應落實到具體建設地點;
(五)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電價承受能力測算;(六)實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規劃中應單獨提出貧困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小城鎮(中心村)農網改造升級以及機井通電的目標、任務和措施等。農網改造升級各縣級規劃應作為附件,成為省級規劃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省級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完成本省(區、市)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后,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作為申報中央投資計劃和項目安排的依據。沒有完整縣級規劃的省級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不安排中央投資計劃和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要根據本省(區、市)農網改造升級規劃編制要求,在組織制定供區內各縣級供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企業規劃,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查。縣級供區規劃同時報省級發展改革委。第十五條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組織調整修訂省級規劃,同時調整修訂縣級規劃,并在修訂后兩個月內將調整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省級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思想、發展思路、布局原則等,在統籌銜接平衡各省(區、市)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國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并及時調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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