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狀范本
申訴人:XXX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現(xiàn)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性別:X;職務:總經(jīng)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jīng)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5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jīng)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于2014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訴人于2014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nèi)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證據(jù):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jù)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領(lǐng)工資表單(注:工資領(lǐng)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理由: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jù)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guān)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和勞動部發(fā)[2002]8號《關(guān)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調(diào)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 (2000元÷20.92天)×4天] [(2300÷20.92天×200%) (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于201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jīng)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xiàn)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jié)束勞動關(guān)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xù)"。
仲裁證據(jù):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yè)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xù)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jīng)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于201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jīng)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xiàn)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jié)束勞動關(guān)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xù)"。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yè)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xù)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于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jù)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并于2014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于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00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后來簽訂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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