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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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實例1
申訴人:蒙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xxx年12月23日,貴院以(xxx)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XX毛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于xxx年7月16日作出的環國土資處字【xxx】87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由XX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申訴人認為,該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且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為:
一、環縣政府及國土局依法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法律依據
(一)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法院不能隨意將行政執行轉為司法執行
行政機關具有對違法建筑物的強制拆除權,該權力由法律所賦予,分別由《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具體為:
(1)《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無論是依據《行政強制法》還是《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應再予以執行,非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法》第44條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沖突,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拆除違法占地的違法建筑。該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文規定與《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是有沖突的,那么對沖突的法律條文該如何適用?《立法法》規定了法律沖突的適用原則。《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前者為新法,后者為舊法,依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的效力優于《土地管理法》。
因此,《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沖突,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XX縣政府和國土局在《行政強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職權,不能選擇向貴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在XX縣國土資源局選擇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貴院應當依法裁定由其自行執行。
二、貴院參照《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作出裁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xxx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了適用對象,即該《決定》適用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縱觀《決定》全文,并沒有規定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參照執行。根據XX縣國土資源局于xxx年7月16日出具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并非國有土地,同時亦非房屋征收而是未經批準非法占用,由此可見,本案與《決定》所適用的案件類型完全不同,同時《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本案的法律適用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參照其他法律作出裁判,否則將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損害法律的權威。本案中,裁定書未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而是根據XX縣政府的行政需要,選擇性地任意參照《決定》條文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由XX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裁定,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XX縣國土資源局有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于法無據;貴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因此,貴院作出的(xxx)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行政申訴狀實例2
申訴人:張xx,男,xxx年11月25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鐵東村1社,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不服xxx年3月23日被申訴人非法野蠻抄走我經營的冰果廠的氨壓機、雪糕機、氨壓真空表、小包機、金屬管、電纜線、啟動器、三角帶、鐵桶、潛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xx法院xxx年1月11日的報告和xxx年9月23日送達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特此提出申訴,以期公斷。
申請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訴人怕丑行暴露,將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殘我生命健康權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當年的損失及正常營業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二十一年來艱辛上訪精神損失1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為辦xx鎮冰果廠。申訴人于xxx年8月1日同黑龍江省五常縣山河屯副食批發部簽訂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9586.40元,申訴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如期償還,xxx年7月22日經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執行止日期為xxx年6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冰果機抵償,申訴人欠浙江省永康縣金川模具廠設備款2310元。xxx年2月25日xx縣法院經濟庭調解書執行止日期為xx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承擔違約金550元。
申訴人為了興辦民族企業,起早貪黑忙于生產,拓展銷路,飽嘗創業之初的超常艱辛,期望盡快擺脫冰果廠起步之初資金周轉的尷尬處境,早日好還清債務,睡個安穩覺,正當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試圖還清債務時,但是被申訴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報私仇。(法官王xx因xxx年其在我冰果廠討債務時,我屋檐上灰塵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訴人也未賠他,從此結下了仇)。xx法院捍然于xx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長鄭金山率執行員于相才,經濟庭助審員王xx、法警張云江到xx鎮冰果廠,趁申訴人不在廠之機,首先將申訴人之妻騙到供銷社旅店軟禁起來,隨后撬開廠房門窗對其當時價值7萬元的設備進行了毀壞性的拆除,法警們不懂裝懂,充分發揮其野蠻性,對機器進行了解體,并裝到汽車上,等申訴人從外地趕回,他們連唬帶嚇,讓申訴人在他們寫好的清單上簽字,隨后他們扔給申訴人一份民事裁定書,然后眾法警隨汽車離去。
二、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行徑,摧殘了一個剛剛起步的民族小企業,致使申訴人無法繼續生產,并造成了冰果廠股東們向申訴人討債,強占廠房使申訴人無法生活,事后申訴人多次找執行庭協商解決,但是執行庭只承認錯了,但卻不同意返還抄走之物,包括縱使到xxx年10月末也不應抄走的除冰果機以外的眾多設備,申訴人損失慘重。申訴人無奈之下于xxx年4月向xx法院申請復議,但xx法院不予受理,xxx年一xxx年申訴人向xx市中級法院、xx省高級法院提出控告,無果而終,期間也從最高法帶回一封封督辦函,被申訴人xx法院xxx年4月23日的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和xxx年1月11日xx法院的報告一樣,都強詞奪理,聲稱其野蠻暴行是為了保護山河屯副食部的債權,但是被申訴人卻拿不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為了洗罪,竟又偽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將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寫成xxx年3月20日。而補充的偽證扣押命令也無道理,錯用了x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199條)。法官你不僅良心壞了,咋作弊技術也甚差,罪行欲蓋彌彰!且xx市法院(87)經(空白)字第(空白)號民事裁定書,因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該裁定書應是無效的法律文書,假托無效的法律文書而采取的暴行,屬于違法犯罪。
四、何況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向申訴人下達過兩債權人的什么法律文書,以及xx法院也從未送達什么“限期執行通知書”,被申訴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時間“強制執行”,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訴人故意剝奪申訴人的知情權、自動履行權以及與債權人的和解權利。法院為壓制不讓我上訪,又將我非法關押了15天,威脅我不準告狀,聲稱再告我就出不來了!將申訴人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廠毀于一旦,深深傷害申訴人的感情,使申訴人經濟上再也無力站起來,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暴行,披著執法的外衣,隱藏著一種殺機,掩藏著一種丑態,埋藏著一種罪惡,潛藏著一種貪婪,糾其實質,徇私枉法,官報私仇!
最后,我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排除一切負面影響,勇于為民作主,替我討回歷時二十一年來的公道,結束這辛酸的上訪路讓我安居樂業,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申訴人:張xx
xxx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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