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行政申訴狀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精彩行政申訴狀,僅供參考。
精彩行政申訴狀1
政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勞動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韓某,男,漢族。
申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韓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XX號行政判決。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第二項: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第三項: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第五項: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項: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訴人的法人于xxx年設立xx有限公司(即申訴人)。因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人系朋友關系,申訴人在員工緊缺時,第三人到申訴人處幫忙,工作內容特定,屬于勞務關系。xxx1年4月30日1x時許,第三人在噴漆時受傷,于xxx年6月26日向被申訴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訴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傷的性質屬于工傷。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與受傷經過存在許多疑點的情況下便草率認定其為工傷,缺乏依據。而一審、二審法院在未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傷,嚴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申訴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調查核實的義務。
第三人韓某自稱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訴人處工作,而申訴人公司在xxx年10月14日才注冊成立,針對第三人這種不誠實行為,被申訴人并沒有經過調查,對這一情況沒有核實就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且被申訴人對第三人韓某的受傷經過、受傷地點、原因、治療時間等方面均未調查核實,沒有一個調查筆錄,就以此認定工傷,所以存在事實不清,沒有盡到一個政府機關應當以事實依據、法律基礎而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而一審、二審法院也均未調查核實作出相應判決。
2、第三人存在自傷、自殘的嫌疑。
第三人韓某于xxx1年4月30日受傷,被申訴人于xx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后針對第三人韓某受傷的真實經過未經實際查證便草率為其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經過簡述中稱自己在從事噴漆工作,在下午五點至六點時許被高壓油漆槍擊傷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認為是工傷。但根據正常的情況下高壓油漆槍應該是右手作業,假設第三人在正常的作業下被高壓油漆槍所傷,被傷的位置理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據現場目擊的工作人員稱:第三人韓某用右手握高壓油漆槍噴漆時,卻傷到了右手,他們也均表示奇怪與疑問,怎會傷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規則。因此,針對第三人的受傷完全不排除自傷、誤傷的嫌疑,而被申訴人沒有調查核實這一真實情況便將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完全屬于讓申訴人公司承擔全部過錯,對申訴人嚴重不公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針對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訴人有新證據卻舉證不能。
因被申訴人下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明確規定為15日,故申訴人的.舉證的時間應該為標準的法定15天,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理應嚴格執行法定期限,不能隨意行政、隨期行政。申訴人自xx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后一直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與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關于第三人韓某的工傷認定舉證全部暫時停止,故申訴人本有的新證據即有關第三人受傷經過與事實的舉證材料一直沒有機會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訴人恢復了工傷認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訴人,也就是說被申訴人明確告知申訴人具有舉證權利卻又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使本有新證據的申訴人無處提交、也沒有時間提交。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經過質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二、申請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1、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雖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針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提起民事事實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前后邏輯嚴重矛盾,與法不通。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因其做出了中止工傷認定的程序,那申訴人便理解認定為有關這一程序的所有活動都暫時停止進行了,而判決書上卻稱:“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豈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訴人作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中止了,而作為申訴人的xx有限公司的舉證權利卻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難以令人信服。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家也未對該行政行為有具體法律條文規范的情況便任意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二審法院民事、行政訴訟不分、相混淆,申訴人系標準的行政訴訟當事人。
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對于作出工傷認定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被申訴人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理應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而二審法院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無法分清的情況,隨意認定申訴人系民事訴訟當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屬于嚴重認定錯誤。
三、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八項,具體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違反程序,故意規避、模糊事實,所做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針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號行政判決,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申訴人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卻認定不需要被申訴人履行告知申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任意執法,嚴重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故意模糊事實與被申訴人沆瀣一氣的行為做法,不得不讓申訴人懷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
①、舉證期限為x天。xxx年x月3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xxx年x月12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前后x天時間。
②、被申訴人未通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間,被申訴人未告知核實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訴人始終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準備舉證。
③、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材料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最多兩天時間。申訴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訴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從收到判決書到作出工傷認定書一共兩天時間,也就是說被申訴人給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總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訴人沒有下達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也沒有下達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訴人不知道該何時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何時恢復認定程序,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因此,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必然無效,應予撤銷,而一審、二審法院沒有根據該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在事實沒有查清、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認定,任意判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撤銷第X號行政判決與中院第XX號行政判決。
此致
M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youxi/35056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