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書范文
離婚上訴書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上訴書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離婚上訴書范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X,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x1離婚一案,不服綠園區(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2.訴訟費用及其它一切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原審判決準許與被上訴人離婚有錯誤。
原審法院基于原審原、被告200X年X月Y日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是錯誤的。首先,在這份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已注明“本協議一式四份,得在婚姻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生效”,但事實上,雙方并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沒有辦理離婚證。也就是說,這份協議的生效條件并沒有成就,以此作為原審(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的依據純屬無稽之談。
其次,原審在沒有征得原審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做出離婚的判決,嚴重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根據此條的規定:對于離婚的訴訟,應當以先行調解為前提。因此,原審判決應屬無效判決,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也應當被認定無效。
2、原審判決在確認女方的債務認定事實不清。
原審判決中 “女方提出的債務,因被告有異議,已超過舉證期限”的認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原審法法院在沒有對原審被告的6份欠條進行一一質證的情況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認定。在上訴人在審判過程中提供的欠條中20xx年4月26日因炒股借的3萬元錢,20xx年7月20日xxx1從山東回來的折校費2萬元這兩份欠條是不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的。同時,原審判決依據雙方曾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的內容,對女方的提出債務方面的證據均不予以采信。這個判決的前提就是錯誤的:這份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并沒有成就,根本不能一份并沒有生效的協議作為生效判決的依據。
因此,對于原審判決中對于女方的債務的確認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進行重新認定和質證。
3、原審判決中的房屋分割的問題不合理,認定事實不清。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審法院在雙方并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取競價的方式分割共有房屋,完全違背了上訴人的意愿。依據原判:雙方子女應由原審被告撫養,房屋歸原審原告所有。這樣的判決完全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這種做法嚴重的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重新認定。
4、原審判決對子女撫養問題沒有征得成年子女的同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兒子xxx1現已經年滿14歲,已經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應當由誰撫養應當尊重雙方子女自己的意愿,除非出現離婚一方有犯罪、虐待子女或其它不利于子女的情形。而原審法院僅僅依據“原告尚未轉業”就擅自認定由上訴人撫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不僅沒有尊重子女自己的選擇而且根本沒有考慮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因此,應當撤銷原審判決,重新認定子女撫養問題。
(二)原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在原審審理的過程中,上訴人曾提出原審審判員Y與原審原告具有利害關系并提出回避的請求。審判庭只是簡單地駁回了原審被告的請求,并沒有口頭或書面告知原審被告提起復議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原審判決屬于嚴重違法,應當撤銷,并發回重審。
鑒于以上事實和有關法律,強烈請求貴法院撤銷(20xx)綠民初字第621號民事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此致
X省Y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
200X年Y月Z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1份;
離婚上訴書范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5月16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闞××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于97年結婚后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胡××個人,我當時作為胡××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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