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上訴狀答辯
答辯人(被上訴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XX人,住XX市XX區XX季XX區XX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XX(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20XX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XX的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XX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XX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 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XX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XX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XX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XX拿過來的”、“XX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XX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 XX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 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2004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XX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 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 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XX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 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XX”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李XX”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XX。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XX”的簽名是XX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XX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李 XX”的簽名并不是XX書寫。 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離婚上訴狀答辯】相關文章:
1.離婚上訴狀樣本
2.離婚民事上訴狀
3.離婚上訴狀實例
4.離婚上訴狀文本
5.離婚上訴狀格式
6.離婚上訴狀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wenxuechangshi/3567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