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怎么寫
上訴人:XX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奉XX層;
法定代表人:楊XX。
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141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認結(2013)字第0964號工傷認定書;
上訴理由
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職工參加完公司年夜飯回家途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這一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年夜飯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的集體活動,與工作存在緊密聯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參加上訴人組織的年夜飯后回家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遂據此維持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但上訴人認為,參加完年夜飯回家途中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體理由如下:
一、年夜飯雖是集體活動,但其是一種與工作無關的聯誼活動,參加與否也完全由職工自愿選擇,故年夜飯與“工作”之間的聯系,只能說有聯系但沒有達到工傷保險條例所要求的工傷應與“工作”緊密關聯的程度。
1、年夜飯不具備工作的特征,系與工作無關的一項獨立的活動。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沒有把參加年夜飯列為工作內容,從合同中也推導不出此種義務;
其次,參加年夜飯不是T某某履行職務必須的應酬,更和其本身的業務無任何關聯;最后,工作是員工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種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參加年夜飯是員工的權利,放棄該權利并無任何法律責任。
2、上訴人并未就職工參加年夜飯聯誼活動作出任何要求或強制,參加與否完全有職工自由決定。
3、年夜飯僅僅是一種福利,既非上訴人義務,也非職工的權利,并且職工參加年夜飯更非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4、從權利義務對等性的角度來看,“工作”是職工提供用人單位業務包含的勞動以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的過程。這體現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性,而年夜飯中,職工不需要提供任何勞動,相反,企業卻果要承擔工傷的風險,權利義務將極不對等。
二、年夜飯飯畢回家途中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下班途中”
1、在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輔之以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加以判斷。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屬于特別法定工傷的情形,是一種間接的工作原因,是法律基于特別考慮設定的工傷情形。因此,對上下班途中應嚴格依照法律用語進行文義解釋,上下班途中并不屬于“專業術語”,故應按普通人的觀念進行也即通常語義進行解釋,從“上下班途中”用語來看,是指職工以上下班(即工作)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質言之,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須是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公司安排的與其工作內容/職責相關的業務活動的途中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
2、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勞社廳函﹝2002﹞143號)第8條第9款將“上下班途中”解釋為:“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徑”。據此,我們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實際上是以工作區域為核心的一個概念。為了工作,從居住住所前往工作區域所經過的路徑則為上班途中。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區域返回居住住所的路徑則為下班途中。實踐中,各地高院公布的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意見也傾向于認為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間的往返。其要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工作而不是其他,二是下班途中的起點只能是工作區域即工作場所,工作場所一般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或領導臨時指派職工所從事工作的場所,按照《行政審判實務教程》(全國預備法官培訓教材)的理解,“工作場所”是指處在用人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職工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所涉及的相關區域。綜上,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首先要考慮的是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以上下班為目的”是判斷上下班途中的核心。本案中,不具有“以工作為目的”的上下班途中這樣的情形,且其起點也不具有工作場所的性質。
三、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看,不宜對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進行擴大解釋或法律漏洞填補。
1、工傷分為工作傷害、上下班交通事故、職業病三大類。在三種具體的工傷類型中,工作傷害和職業病與工作聯系最為密切,而上下班交通事故與工作的聯系相對并不如一般工傷傷害那么密切。故我們認為,對工作傷害應當從寬,對上下班交通事故應當適度從嚴。在法律適用上只有做到區別對待、寬嚴適度,才能最大限度的體現工傷保障的`立法本意。上下班交通事故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它屬于社會保險制度發展以后,基于社會保險的需要而新吸收進來的。擴大范圍是立法機關的職責,不是法律適用部門的職責。在法律框架內,法院有合理的裁量權,但在法律框架外就不再具有裁量權。對上下班交通事故,其認定標準與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應當有所區別。因為其與工作原因的聯系并不十分緊密。因此,對其認定應當采取適度從緊的原則。故對一般工傷傷害而言,在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進行適度的合理延伸是合法合理的,但其延伸標準不應自然適用于上下班交通事故。
2、從法律解釋學上來看,法律的例外規定原則上是不可以作擴大解釋的,更不可以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擴大其適用范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規定時立法者為了照顧職工將本不屬于工傷范圍通過特別規定視為工傷,它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擴大保護,不能再擴大的基礎上再擴大。因此,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認定案件時,應從法律的內在邏輯出發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適用范圍,嚴格遵循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宜作從寬解釋,更不應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擴大上下班途中事故認定工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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