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民事起訴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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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民事起訴狀【成功案例】1
原 告: 蘇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原、被告分別于xxxx年5月24日、xxxx年7月20日簽訂的兩份《銷售合同》,并責令被告退還已收的332250元貨款。
2、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嚴重違約,并承擔938587.50元的違約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xxx年5月24日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24.45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100524),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xx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12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LFT100720),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上述兩份《銷售合同》文本除合同總價不同外,其他條款完全一致。在該兩份銷售合同第六條“質量標準”第1款中均約定“乙方保證本合同貨物為原生產廠家生產的從未使用過的新設備,其規格、技術條件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在該兩份銷售合同第十條“違約及責任界定”第1款中均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由違約導致工程延期的一方應賠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工程總額的0.5%/每日計*延期天數。”上述合同還約定由被告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在該兩份銷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務承諾書》中,被告承諾: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點:“1、全系列產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領先的DID液晶屏。……”
xx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被告在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格與型號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xx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被告在其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格與型號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因被告針對兩批貨物提供的《設備簽收單》中均沒有“品牌”一欄,原告工作人員收貨時未核對該設備品牌。xxxx年8月被告將該設備移交給原告,但未提供設備檢測報告和合格證,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分批支付了上述貨款,截止xx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32250元(占兩份合同總金額的91.2%),但被告共計僅開具了50000元的發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沒有開具發票,且未履行維保義務,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該批設備自投入使用以來,使用僅十幾次,累計不足三十個小時,但問題不斷,與被告承諾的使用壽命50000小時相差懸殊。xx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員就上述設備情況進行現場查驗,發現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標簽所示型號為PD46N3,但撕開該標簽后卻發現其覆蓋處還有一層設備型號標簽,顯示該液晶拼接屏的真實型號為PD46N2。經查核,兩標簽顯示該兩個型號均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8500元。故此我們認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詐的故意,原告請求撤銷上述兩份《銷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銷售合同和承諾書中皆約定/承諾其產品為三星品牌,且質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原告基于其陳述和承諾與被告簽訂了上述兩份銷售合同。被告應按約提供型號為460AA04-V、價值25000元/臺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貨時貨物表面顯示的型號是三星PD46N3。被告為了獲得巨額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標簽掩蓋該設備真實標簽(“PD46N2”),且實際交貨貨物單價遠遠低于應交付貨物單價。從被告故意隱瞞所交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的事實可以斷定:被告簽訂合同時就有偷梁換柱、以次充好、蓄謀欺詐的故意,從而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以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上述銷售合同,原告有權請求撤銷上述兩個銷售合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款項人民幣33225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換柱、以次充好,交貨不符,嚴重違約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承擔938587.5元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被告應交付單價為25000元的貨物,而實際交付貨物單價僅8500元,交貨不符部分的貨款占到兩份合同標的總額的82.3%,從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明顯屬于嚴重違約。
上述《銷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賣液晶拼接屏時故意掩蓋其真實型號,即被告交貨時已明知其所提供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貨物的使用壽命期內皆有權提起質量異議和交貨不符的異議。原告于xxxx年11月21日發現被告交貨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當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說明,但被告拒絕接洽,也不予函復。兩份銷售合同皆約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個工作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原告于xxxx年7月22日按照兩個合同的約定,分別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應依約最遲于xx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但交付不符合約定,且至今沒有更換符合約定的貨物,至今(xx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貨已達515天,故應承擔交貨不符的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據上述兩份《銷售合同》第十條:“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違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總金額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數。”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交貨違約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蘇州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 吳曉 律師
xxxx年12月28日
經濟糾紛民事起訴狀【成功案例】2
原告:##市##區##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公司經理。
被告:江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經濟開發區**路。
法定代表人:秋##,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8萬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元給原告(違約金從xxxx年1月1日起暫至*月30日,共*天,按日萬分之*點一計算,之后的違約金計算到法院判決確定付款日止)。
合計:929896元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被告經友好協商,被告擬委托原告供應設備,承建一條拋光磚窯爐、干燥生產線。為此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陶瓷機械設備銷售合同》及《滲花拋光磚生產線方案及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供應設備、承建一條拋光磚窯爐、干燥線生產線工程,合同總價600萬元;被告在投產驗收一年內分兩次付清合同總價15%的尾款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供應設備、進場承建窯爐生產線,被告支付了部分設備、工程款。
*年*月份,原告承建的窯爐生產線安裝完畢,在試產成功后請求被告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不驗收擅自使用的視為原告交付工程無質量問題,被告答復可以驗收。但事后被告未經雙方驗收從*年*月開始,擅自使用原告承建的窯爐生產線進行生產,時至今日,原告承建的合同項下的窯爐生產線,被告已經正常投入使用*年*個月。在此期間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88萬元,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托。
因此,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逾期未支付尾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現特具狀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決,判如所請。
此 致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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