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德國民法典》所稱的法律行為,是指一個人或多個人從事的一項行為或若干項具有內在聯系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引起某種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每個人通過法律行為的手段,來構成他同其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是實現《德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們說法律行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為之所以產生法律后果,不僅是因為法律制度為法律行為規定了這樣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從事法律行為的人正是想通過這種法律行為引起這種法律后果。當然,法律制度承認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一項不可或缺的條件。
一般說來,行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轉物的所有權、承擔義務或使他的合同當事人承擔義務)是為了達到經濟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種法律效果產生的意思是通過某些行為來實現的。這種行為通常就是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從上述所引的內容來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構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給父母買套房子居住,那么,讓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動機,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這是效果意思;我將我的這些想法通過行為表示出來,這是表示意思。但關于,意思表示的構成,學者們的意見并不統一,有主張三要件說的,有主張四要件說的。
在這一節中,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為。有的法律行為只需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為則需要兩個和多個法律行為構成,比如,契約的成立,就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見,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構成要素,除此之外,還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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