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民事起訴狀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人身損害民事起訴狀,供大家參考。
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人身損害民事起訴狀范文1
原 告:×××,男,xxx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彭家鄉梯子村1組36號,現住所:海口市秀英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海口市秀英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系電話: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海口市秀英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系電話:x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雇于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于xxx8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C51948),前往位于海口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于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后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A08585),司機王迎春。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后,受雇于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峰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A08585外,還有另一雇主的瓊C81708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后往車前部折疊起來,疊完后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海口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床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后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并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并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后,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里,需做手術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里,原告先后分別去了海口市府城、秀英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并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海口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雇主的兩被告,在其雇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后,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系,屬于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xx6—xxx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xxx5】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xx7年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xxx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0八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人身損害民事起訴狀范文2
原 告:林XX,男,彝族,xxx7年07月26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澗縣人,住南澗縣南澗鎮XX路XXX號,系昆明市XX職業高級中學在校學生,公民身份證號532926xxx8XXXXXX。
被 告: 李XX,女,漢族,xxx6年07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長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xxx6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漢族,xxx4年06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xxx6XXXXX,系李XX之父。
被 告:高XX,男,漢族,xxx7年08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54號,身份證號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在云南省XX監獄收監執行。
被 告: 張XX,男,漢族,xxx7年04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XX號附2號,身份證號530125xxx7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 告:劉XX,男,漢族,xxx7年07月1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121號,身份證號530125xxx7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2082.46元,護理費6031.65,營養費79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交通費5000.00元,鑒定費2400.00元,殘疾賠償金139416.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元,合計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x4年07月18日17時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約被告高XX、張XX、劉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學門口進行聚眾斗毆,原告受他人邀約,打算到門口觀望,剛剛到達現場,就被高XX用刀捅傷右側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腎切除。xxx4年XX月XX日,經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少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高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張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劉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云南X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情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后期醫療費用評估為8000.00元,休息期評定為150天,營養期評定為90天,護理期評定為60天。產生了鑒定費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四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嚴重受傷,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四被告傷害原告身體,應對原告因此次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94630.11元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的相關筆錄、刑事起訴書、醫療機構的病歷總結、病情介紹證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現具此狀,請貴院予以支持!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林XX
二Oxx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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