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故意傷害罪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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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故意傷害罪起訴狀1
被告人付朝明,男,xxx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身份證號碼5321011981﹡﹡﹡﹡﹡﹡﹡﹡,漢族,小學文化,在無錫市﹡﹡電纜有限公司工作,租住宜興市﹡﹡鎮﹡﹡村﹡﹡號,戶籍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村﹡﹡號﹡﹡組。被告人付朝明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xxx4年9月17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朝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于xxx4年11月3日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朝明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27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付朝明,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復雜,于xxx5年1月28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xxx4年9月1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付朝明在宜興市官林鎮滆湖村莊家瀆218號,因瑣事與其兄付某甲(歿年48歲)發生爭執,后被告人付朝明持木凳擊打付某甲頭面部等處,致其倒地。被害人付某甲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xxx4年9月23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付某甲系頭部遭受鈍器打擊導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付朝明自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提取的木凳碎塊等物證;
2.宜興市公安局調取的病歷資料等書證;
3.證人付某乙、付某丙、邵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付朝明的供述;
5.無錫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鑒定意見書、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
6.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朝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檢察員:xxx
xxx5年2月10日
2016最新故意傷害罪起訴狀2
原告人XXX,男,xxx年6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縣錦江鎮樂泉村李家組,經常居住地玉山縣冰溪鎮,身份證號碼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王家壩五里弄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五里洋村,私營業主,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1、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責任,并對其從重處罰;
2、判令被告人XXX、XXX連帶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
事實與理由:
xxx1年7月9日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XXX、XXX在玉山縣冰溪鎮西商苑“自家居”旅館門口附近因瑣事與原告人等人發生沖突,在沖突過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兇器將原告人等人捅傷。經鑒定原告人的傷情為重傷乙級,傷殘為九級。
鑒于上述事實,原告人認為,被告人XXX、XXX因瑣事發生沖突,便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故意傷害原告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依法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對造成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玉山縣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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