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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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人身損害)1
原 告:×××,男,xx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xxx梯子村1組36號,現住所:xx市xx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雇于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于xxxx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xxxx),前往位于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于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后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xxxx),司機王xx。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后,受雇于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xx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xxx外,還有另一雇主的瓊xxxx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后往車前部折疊起來,疊完后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床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后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并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并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后,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里,需做手術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里,原告先后分別去了xx市府城、xx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并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雇主的兩被告,在其雇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后,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系,屬于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xx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xxxx】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xxx年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200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民事起訴狀(人身損害)2
原 告:***, 男, xxxx年9月20日出生, 漢族, 原xx市第十一中學初二(四班)學生, 現為瓊海市加中分校初三(3班)學生, 住xx市青年路千家****室。
法定代理人:***,女,住xx市青年路千家村****,系原告****母親。電話:xxxxxxxxxxxxxxxx
被 告:***,男,xxxx年10月08日出生,漢族,xx市第十一中學初三學生,住:xx市xx區解放西路11號xx一公司宿舍103房。電話:13876325383。
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解放西路11號xx一公司宿舍103房,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 xxxx年12月07日出生,漢族,xx市第十一中學初三學生,住:xx二東路樂新村,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 ***,男,xxxx年8月31日出生,漢族,住:xx二東路樂新村,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xxxx年3月14日出生,漢族,xx市第十一中學初三學生,住:xx市xx南路機械廠宿舍,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女,xxx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南路機械廠宿舍,系被告***之母。
被 告:***,男,xxxx年9月01日出生,漢族,xx市第十一中學初三學生,住:xx市xx區xx火車站家屬區,
法定代理人:***,男,xx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火車站家屬區,系被告***之父。
被 告:xx市***中學
地 址:xx市xx南***
法定代表人: *** 職務:校長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擔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7067,89元;
2.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8年5月28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級在xx市廣場路燈光籃球場上體育課。原告在環繞球場跑步時,同班同學汪景波無端地從后面踢了原告兩腳,原告頓時感覺莫名其妙,并沒有還手,這時同班的黃xx、陳xx、曾xx、林xx四人全部沖過來,與汪景波一同毆打原告。原告責問汪海波:“為何打我?”,他卻囂張的說:“我看著你不順眼就想打你!”。原告見狀,隨即轉身想離開籃球場回校,此時符式宇卻將原告強行拉了回來,隨后汪景波在原告的臉上打了幾巴掌,曾xx同時踹原告的膝蓋上部,并用鞋抽打原告的肩膀。在前后持續近二十分鐘毆打過程中,原告一直沒有還手,也沒有見到體育老師前來給予制止。回校后,班主任把原告叫到辦公室,詢問了此事,當時原告就感覺頭暈目眩。問完后,原告徑直去了教室,剛進教室,眼前一黑就昏倒了,隨即就被送至xx醫院。事發當天下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報了警。
在xx醫院打完針后因沒有床位,第二天(5月29日)凌晨,原告不得已轉院至xx市人民醫院,住院4天。經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6月1日出院時原告的身體尚未完全康復,頭暈的癥狀時有發生,醫生叮囑原告:(1)出院后要注意休息,增加營養;(2)休息一周,出現不適隨時就診。由于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精神狀況極差,原告無法上學,因傷害所耽擱的課程只能聘請家庭教師來彌補。勿需質疑,以上原告的人身損害與功課損失,全部由五被告違法違紀直接造成的;同時也與被告xx市第十一中學疏于教學管理,教師沒有盡到保護之責密切相關。據此,六位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發后,原告的母親與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原告的傷害賠償事宜達成相關協議,約定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先賠付5000元醫療費,但當天實收到賠償金僅2400元,爾后五位法定代理人也未能繼續履行該賠償協議。被告人xx市第十一中學更是推脫自己的責任,聲稱此事與自己無關,拒絕承認有過錯,從而不予賠償。
至此,原告在百般無奈之下,特提起本訴,根據《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xxx7--xxxx8年度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六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
1. 醫療費5464,98元;2、護理費:12×60=720元;3、交通費678元;4、伙食費:25×5=125元;5、營養費:1000元;補課費:16×30=480元;后續治療費:1000元。合計9467,98元(已支付2400)。
綜上,原告懇請法院根據上述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判如所請,以維護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的人身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法定代理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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