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廣州房產限購令細則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頒布。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廣州住房限購令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廣州房產限購令細則與解讀
一、住房限購政策新舊對照
1、廣州戶籍居民家庭:繼續執行限購2套住房不變;增加廣州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只能購買1套住房的要求。“成年單身人士”是指年滿18周歲的單身或離異人士。
2、非廣州戶籍居民家庭:由“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調整為“購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限購1套住房。
3、從化、增城區不納入限購范圍。
4、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執行。
二、調整購房最低首付比例
1、在廣州市無住房,同時無貸款記錄:最低首付30%;
2、在廣州市無住房,有貸款記錄: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40%,購買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70%;
3、在廣州市有一套住房,同時無住房貸款記錄或貸款已經還清: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50%,購買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70%;
4、在廣州市有一套住房,同時貸款未還清:最低首付70%。
【備注】:
1、“住房貸款記錄”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
2、非普通住房是相對于普通住房定義的。非普通住宅就是指該區域基準價或政府指導價以上,面積超過144平米且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小于1的住房。
三、細則具體執行時間
1、3月17日及之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
2、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廣州限購政策對房價有什么影響?
限購令”的影響是暫時的,廣州樓市依然值得投資的,樓市依然存在上升空間。從購房者角度來看,如果說他需求比較迫切,實力也是具備的,這個時候買房比正常時候劃算。另外如果從投資的角度看,尤其是受現在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影響,更加要選擇稀缺產品,比如說它的地段租金,是否有教育資金,還有交通軌道資源,看它的價值,包括租金,包括將來的轉手是否容易。從開發商的角度,既然這個政策已經來了,包括限購限貸,可能要多研究客戶需求的變化,目前來說可能重點關注的三類,一個是剛性的.首次置業,第二類改善型客戶,第三類投機型人群。
限購政策調整,合同無法履行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簡單來說就是若雙方均無過錯,則可解除合同。限購政策應屬于不可抗力。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信貸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住房限購政策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執行限購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從化、增城區按現行政策執行。
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經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住房貸款,下同)記錄的,繼續執行購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但有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無貸款記錄的,或擁有1套住房且貸款已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嚴厲打擊“首付貸”等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等各類金融業務經營者,不得對購房首付款發放貸款或變相發放貸款。
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嚴厲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查處各類住房騙購行為,對提供虛假購房資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以上政策規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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