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從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駕崩之后漸止。新法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財,包括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二是整軍,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馬法、軍器監法、置將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貢舉法、太學三舍法等。
關于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近千年來不知耗費了多少智者的心血,但得出的結論至今莫衷一是。筆者以為,王安石變法短壽,固然與其個人性格及具體的策略藝術有關,但根本說來在于,變法背離和挑戰了一切變法的終極目的,既無視自由的最高原則,也違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則,最終必然會因為消減每個國民的利益總量而流產。
首先,王安石變法的出發點和動機存在問題,是為了加強和鞏固趙氏王朝的統治,為了增進趙氏一家一姓的利益,不是為了增進全社會的利益。因此,所變之法,不論形式上多么精致完美,也不論宣揚得多么天花亂墜,就本質而言,它是背離人類社會創建法之終極目的的。這意味著,王安石的變法,是無助于增進官民共同利益的,其變法在根本方向和出發點上出現了錯位。毋庸諱言,王安石變法的終極目的或指導思想是從宋室利益集團的特殊財政危機與社會危機出發,才將“聚財”和 “富國強兵”作為變法的最高目標。早在1058年的知常州任上,他就曾在《萬言書》指出時弊的要害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財無道耳”,認為“一部周禮,理財居其半”,認為“自古治世,未嘗以不足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耳。故雖儉約而民不富,雖憂勤而國不強”,并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治政理財原則,并認定:“凡治財賦者,則目為聚斂”。然而,“聚財”、“強兵”雖重要,但卻不是變法的終極目的,一旦 “聚財”過度,與官民利益發生沖突,就會失去民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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