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本
按照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才能申訴,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本,供大家閱讀。
2016年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本1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萬朝,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xxx8)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8)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1、張某某親屬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對張某某本人的詢問筆錄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該言辭證據夸張虛假,令人產生合理懷疑,且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印證支持,不能使人確信劉某某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了張某某,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性關系行為違背了張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張某某的人身權利。
2、被告人劉某某與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別是在誰先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誰后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的基本事實問題上,二被告人的說法截然相反。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原一審判決錯誤認定劉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后強奸張某某,二審裁定草率維持一審判決,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謂的劉某某臉被咬傷,窗戶玻璃被蹬爛,沒有物證、書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沒有收集固定相應證據。在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劉某某與張某某在案發住所內是否發生了爭執,因為什么發生了爭執,無法認定,更不能據此認定劉某某強奸張某某。邵某某與張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戀愛關系,即使認定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發生了性關系行為,但無論如何沒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反了張某某的意志。偵查卷宗中沒有邵某某強行實施奸淫的證據,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齡幼小盲目順從庭審訊問的結果。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謀更不存在。在涉及本案重大問題的二被告人共謀商量和邵某某在門外等候并進屋后威逼強奸張某某上面,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弄不清商量和等候、威逼的關鍵事實情節,撲風捉影、含糊不清。縱觀整個卷宗,沒有任何有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二被告人事前“商量強奸”,唯一的一個“商量”證據是劉某某在公安機關第二次訊問筆錄中提及,該供述明顯具有逼供嫌疑,且屬于孤證,不可采信。庭審中,二被告人不約而同地供述根本不存在事前商量。劉某某對于邵某某與張某某在案發住所做了什么不知,邵某某對于劉某某與張某某在案發住所做了什么也不知。張某某當夜在案發住所住下,是張某某自愿同意,不存在二被告人強迫硬帶張某某住宿的問題,更無任何一處證據支持此說。關于事中同謀,就是所謂的在劉某某出門后所說的一句話“再不好好的,打死你。”首先不能確定劉某某是否究竟說過這么一句話,其次,即使有,在所謂的劉某某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仍不能強奸張某某的情況下,在劉某某已經出門以后形不成人身威脅的情況下,怎可能捕風捉影地推定,一個比劉某某年齡、體格小很多,且與張某某熟悉、關系要好的邵某某,僅憑所謂的劉某某出門時“再不好好的,打死你”的一句話,就順利成功地強奸了張某某?不符合常理,令人懷疑!邵某某在屋外等候和在房中對張某某威逼之說,屬于無稽之談,整個卷宗和庭審筆錄中找不到邵某某等候、威逼的一點點證據,倒是偵查機關詢問徐某某的筆錄表明,案發時間過后,張某某尋找邵某某玩耍,能夠間接證明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性關系行為不違背張某某的意志,不存在強奸。
5、本案的真實情況是,在劉某某、邵某某、張某某和徐某某從仁和飯店吃完飯回到劉某某住處以后,劉某某出去買東西,徐某某回去睡覺,邵某某征得張某某同意,安頓好張某某在劉某某住處住下,準備出門,張某某勸住不讓走,稱一個人睡覺害怕,要求邵某某陪著睡。(張某某行為放蕩不謹慎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不然案外人衛某某不會提議找素不相識的張某某來玩耍。)兩個熟悉且存在著戀愛關系的人,一個17歲少年與一個16歲少女自愿上床睡覺,同床而眠,欲火難奈,何談強奸?對于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發生性關系,劉某某事前不知,推門時才知道。劉某某不知他們二人完事后到哪里去了,回來后,邵某某已經不再住所,劉某某產生犯意,意欲與張某某發生關系,在張某某反抗并哭泣時,邵某某與趙某從前面門店過來哄哄她,強奸未能發生。在邵某某進屋哄她,趙某在門外等候時,劉某某開門外出,與趙某一起到前面修理門店去了。第二條天快亮時,邵某某已經回家,劉某某叫上趙某送張某某回家。之后張某某親屬報案,但是張某某仍然找邵某某玩耍。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1、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鑒于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不愿自證其罪是人性的本質要求,然而在本案中,二被告人隨著偵查機關訊問的逐步深入,越來越自證其罪,邵某某在第三次供述中稱“劉某某撈著她不讓她走,后來劉某某叫我撈著她不讓她走。”“劉某某對我講‘你不要進去了!’”“劉某某出門后對張某某說‘再不好好的,打死你!’”。劉某某在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稱“因為我們剛開始就商量好了,他倆進屋后,邵某某就走了。”筆錄表明,被告人越來越自證其罪的背后隱藏著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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