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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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簽名或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的范圍主要有:
(一)當事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們對案件最了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也是較清楚的。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用申訴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比較了解,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般也較了解,如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在司法實踐中,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反映意見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主動對案件進行復查等都可以發現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這也是再審的另一個材料來源。
雖然申訴的請求可以引起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發生訴訟的法律關系,司法機關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處理,但它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案件重新審判與否,取決于司法機關對申訴的審查,只有通過審查確認原審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而且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對案件重新審判。所以,申訴不具有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重新審理,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時,才能依法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狀范文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張xx,系xx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xxxxxxxxxxx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x)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鑒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在這三類鑒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鑒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鑒定標準,但是,由于本案不屬于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鑒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采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鑒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經委托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鑒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鑒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并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松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于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于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于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于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鑒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后,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鑒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鑒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恤金等等,并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鑒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并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于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于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于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于鑒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鑒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采信。第四、對于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傷鑒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并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xxx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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