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要充分發揮自身的靈活性。當然,靈活性不能等同于隨意性,靈活性是立足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原被告戒心,減輕原被告壓力,縮短心與心距離,盡可能做到坦誠相見,推心置腹,尤其是一些民事案件,審案調解當中的靈活性尤為重要。例如,我參與審理的一樁離婚案,審判長在開庭前,對案件做了個大致的說明,使我對案子有了一個較為明晰的了解。他希望我先做做雙方的工作,看有沒有挽回的余地。我首先見到原告母女,耐心傾聽了她們的訴述,然后設身處地,推心置腹地做工作,用身邊活生生的例子正反舉例,甚至用我自己的親身體會或是至親的婚姻聚散,耐心說服。因為我是一名陪審員,本身就來自于群眾,所以容易和原告以平等的位子融到一起,消除她們的戒心,經過我近一個小時的耐心說服,原告思想有所動搖,我又趁熱打鐵,讓隨后趕來的被告家人表態度、表決心,最終,雙雙達成一致,原告答應再給予被告三個月時間“以觀后效。”原告有了臺階下,終于表示出同意撤訴的意思。俗話說,寧毀十座廟,不散一家人。自己雖然累點,但看到一個面臨破裂的家庭得以破鏡重圓。心里舒坦得就像吃了蜜一般的甜。
如果說審判長、審判員側重的是法的話,人民陪審員則更多的是側重于情。一次我參與陪審兩名未成年奸少女案,看到庭上兩雙懵懂無知的眼睛,我不由想到與之同齡的兒子,我的心被深深刺疼了。開完庭,我就提出我的意見,主張對兩個孩子做出重教育、輕判決的主張;還有一起案子,一名婦女冒充女方娘家嫂子騙婚,得了600元好處費,庭審完畢,我一方面痛斥這位婦女的無知無恥,讓其汗顏,另一方面當審判長征求我的意見時,我以數額小,被告屬于初犯,且態度誠懇為由,建議當庭釋放;但是,對那些人人痛恨的、社會影響巨大的案子,我也積極提出自己的主張。有一宗飛車搶包的案子,我就主張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較重的判決,一方面讓社會大快人心,一方面實實在在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還有一起弟弟告哥哥侵占房產案,耐心聽完雙方的“我好他不好”的冗繁陳述,我作了一首打油詩送給他們:兄弟對簿公堂,父母地下凄涼。一生奔波窮忙,只為兒女無恙。兒子娶妻生子,女兒外嫁他鄉。原想喘一口氣,孰料禍起蕭墻。只為三間西廈,外加五間北房。兄弟各寫辯狀,妯娌惡語相向。爭說自己有理,老死不相來往。母親不忍猝看,撒手先走匆忙。父親罹患癌癥,半年臥病在床。都說自己孝順,掏錢如同擠瘡。還是村委調解,才算達成意向。弟拿一千五百,哥訴家庭窘況。弟說哥不孝順,一紙告到公堂。哥辯弟是胡說,聲音激奮洪亮。本是同根藤蔓,相煎令人神傷。不如罷息撤訴,一家和睦歡暢。促使他們首先剖析自己的不是,然后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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