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價值觀的形成與發展進程論文
行政價值觀是人們在行政實踐中評價特定行政思想、行政制度、行政行為是非、好壞、善惡、美丑、榮辱、得失等的心理標尺,是決定行政活動中人的思想取向和行為選擇的精神力量。行政價值觀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按照一定規律發生和發展的,生長歷程就是對行政價值觀發生和發展過程的動態展示。研究行政價值觀的生長歷程,弄清其來龍去脈,理順其與行政活動的內在聯系,對于把握行政活動的規律,優化行政行為,推動行政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萌芽: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轉化為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
行政活動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和解決行政問題的行動過程。行政主體是由人組成的,通常以個體、群體、組織等形式存在。在行政實踐中,人首先是以個體的面貌出現的,他們都是活生生的、具有特定需要的人,基于自身認知、情感、利益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會表現出追求某種行政價值實現的傾向性特征,這就是行政價值取向。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首先表現為對特定需要的滿足,包括薪酬、晉級晉職等自我需要和社交、認可度、滿意度等社會需要。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個體的思想、行為都會表現出特定的行政價值取向,即個體在思想上要恪守與社會主流價值觀一致的價值觀念,在行動上要奉行與社會主流行為準則一致的行為規范,使行政活動為推動社會發展、改善民眾福祉提供強大的正能量。在行政實踐中,個體的這種自我意識是個體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承擔行政使命過程中對自身思想狀態、行為方式等的認識,能夠引導個體行為朝著一定的方向發展,并不斷強化個體行為趨勢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如,在現代社會,行政主體往往會表現出踐行行政道德操守、增強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職業素養等行為趨勢。
個體行為既是個體自我需要和自我意識的產物,也是個體應對外界刺激的結果,"是對被個體心理系統接收的外部環境系統中的刺激信息,經個體心理系統加工后,根據輸出信息(即特質),選擇相應的行為,給予外環境反應,并且個體行為系統本身不表現出行為,只有當它作用于外環境系統時,行為才會外顯".[1]
在行政實踐中,個體行為趨勢的發生、發展均離不開心理系統的作用。一方面,個體對于特定行政價值取向的認識和追求,會促使個體對自身行為目標進行定位,對自身行為方式進行取舍;另一方面,個體建立于特定行政價值取向基礎之上的行為方式又能夠強化其行為趨勢,顯然,與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相一致的行為能夠給個體更多實惠,個體能夠從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利益中感受到堅持這種行政價值取向的好處,從而不斷增強選擇特定行為方式的自覺性、能動性。個體單一、零散的行為通過多次選擇后,就會固化成為其行為模式,與之相應的行政價值取向最終就內化成為其行政價值標準。
在行政實踐中,任何個體的思想和行為都不能單獨存在,都會帶上群體和社會的印記,行政活動也需要借助群體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展開。行政活動對群體力量的借助,既可以通過行政權力的約束功能來實現,也可以通過行政行為的示范效應來實現。層級節制是行政權力的內在屬性,服從權力約束,提高行政執行力,是行政主體應堅持的基本行政價值觀。樹立標桿是重要的行政藝術,吸取榜樣的力量,提高行政績效水平,是行政主體應堅持的重要行政價值觀。行政活動涉及公共利益的權威性配置,公眾對行政系統寄予了厚望,希望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積極向上、公道正派、雷厲風行的行政主體及其行為能夠獲取廣泛的擁護。這種擁護是行政系統公信力的重要基礎,對其他行政主體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能夠引起他們的效仿。效仿的人多了,具有相近價值取向、相似行為傾向的行政群體就形成了,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也就轉化為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了。這種價值標準,可以從靜態、動態兩個維度來考量。
行政主體在行政實踐中表現出來的能力、氣質、性格等個性心理特征形成其價值標準的靜態結構。能力是順利完成某一活動所必需的主觀條件,是直接影響活動效率并使活動順利完成的心理特征。行政能力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選擇行政行為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素質,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想象力、注意力、判斷力、表達力等一般能力和執行力、親和力等特殊能力。氣質是表現人的心理活動強度與速度、靈活性與指向性等動力要素的心理特征。行政氣質是行政主體通過自身的言談舉止給人的感受,是行政主體人格魅力的集中體現,是主體權威的重要來源,是行政權力更好地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性格是表現人對現實的態度和相應的行為方式的個性心理特征,主要體現在對自己、對他人、對事物的態度和所采取的言行上。行政主體的性格往往形成其常態的行為特征,成為其穩定的處事態度,深刻影響其行政行為的深度、廣度和效度。
行政主體在行政實踐中由需要、動機、情感、意志上升為理想、信念、信仰的心路歷程形成其價值標準的動態過程。
行政行為的產生,源于行政主體的需要。行政主體基于特定需要的滿足引發了工作動機,形成了工作情感和意志,產生了行政行為。一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又會產生更多、更高層次的需要,并引發更多、更高層次的動機,進而激發更強烈的情感和更堅定的意志,推動行政實踐活動的不斷發展。同時,主體對自身行為及其意義的認識也會不斷深入,會從理想、信念、信仰的高度來思考自身行為的意義、價值和目標,這就大大提升了認識和實踐的層次。理想、信念、信仰是超越現實,對未來美好愿景的自覺追求,是超越自我、塑造自我、發展自我、面向未來、努力實現更高價值的自我意識,是在各種價值觀念中居于支配、統攝地位的價值觀念。[2]
理想、信念、信仰對行政主體的思想和言行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是最重要的行政價值觀念,是主宰主體靈魂的精神支柱,是決定主體思想高度、行動力度的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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