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律風險管理,是指“在對法律風險主體的自身目標、狀況及其所處環境 進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圍繞企業的總目標、結合企業及所處行業的特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風險管理的論文,歡迎大家的閱讀。
摘要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由內部法務或外聘法律顧問具體負責,同時須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內形成全員參與、共擔責任的機制。企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并有可能轉化為管理者的個人風險。企業法律風險是在法律運作過程中因某種不規范行為產生的,發生對企業不利法律后果的負面可能性。類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企業管理者應當逐步養成講法律、講證據、講程序、講法理、講倫理的涉法思維模式。
關鍵詞
法律風險;企業管理;法律意識
筆者作為兼職律師,長期擔任某著名臺企在大陸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日常業務中,被咨詢最多的問題,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項商務決策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之外,感覺關于法律風險,還有一些共性問題需要溝通,但限于時間總是難以深入。近期應邀配合母公司專職法務,對業務人員進行了法律風險管理培訓。這使我有機會對法律風險管理稍作務虛思考,形成以下文字,與讀者分享。
一、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風險的關系
對此問題,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顧問都能準確把握。平時經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問到這樣一個問題:請律師就是托他幫忙打官司吧?我一般會這樣回答:律師當然會打官司,就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代理出庭并不是律師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師不僅要在必須走上法庭時盡量幫助客戶贏得訴訟,而且應該通過其日常服務,幫助客戶盡量“避免走上法庭”。誠如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們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種著名的職業。我們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他人做出建議,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此,對于法律顧問與企業法律風險的關系可如下說明:第一,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能是法律風險管理;第二,法律風險管理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尤其應當強調事前的法律風險防范。①為了實現前述目標,企業法律顧問的一項主要任務,就是受托審查合同。合同是溝通企業與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方(如勞動者)的橋梁,它可以給企業帶來收益,也可能引入法律風險。把守好合同橋梁,就有可能防范絕大多數的企業法律風險發展成為法律危機、避免絕大多數的訴訟。一個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決于其能否贏得訴訟,而是主要取決于能否通過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糾紛發生、避免糾紛升級為訴訟,從而將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化解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由企業法律顧問,即內部法務或/及外聘律師具體負責。此外,還需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的框架內,形成全員參與、共擔責任的機制。正如《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風險產生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此法律風險管理需要企業所有員工的參與并承擔相關責任,其中特別包括企業專職的法律管理部門(或人員);各方人員宜分工負責,以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認識企業法律風險
在這部分中,先從“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兩個角度初步認識法律風險,然后討論管理者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問題,最后歸納法律風險的屬性及其定義。
(一)企業法律風險是什么在不同的語境下,言說者使用企業法律風險術語,所欲表達含義可能有三種:第一,因企業涉法行為產生的風險,例如合同訂立不規范可能導致權利難以實現、承受過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義務、遭遇對方違約卻無法索賠,或因約定不明導致合同解釋歧義。第二,法律的不確定性導致難以實現預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當事人提示的“民事訴訟風險”,就是指現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不當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其實質是企業在民事訴訟中可能涉及的實體和程序問題的不確定性。②第三,承擔法律責任,即因為企業未能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而依法、依約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企業法律風險不是什么認識法律風險,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認識,建立以下幾種理念:理念一,自己不違法,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風險簡單等同于違法風險,誤以為只要企業不違法就不會產生法律風險。問題是,自己不違法卻仍有可能受到違法者侵害。而且這種誤解系基于一個假設的前提,即企業經營中的所有問題都能從法條中找到明確且固定的答案,真實情況則是,當前我國仍處在轉型期,法律變動頻繁,而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存在許多偶然性和非理性因素,因此除了違法風險之外,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同樣是企業必須認真對待的。理念二,自己不承擔責任,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確實是最為常見和嚴重的法律風險,但是自己一方的權利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未生效、可撤銷(變更),可能因為合同中被對方植入免責條款而成為一紙空文,還有可能因為異議(除斥)期間屆滿、時效經過以及程序原因而落空。更何況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糾紛訴訟或仲裁,糾紛本身就是對商業利益的損害,需要動用寶貴的資源加以應對,因而就是一種法律風險。理念三,尚未發生法律危機,不等于沒有法律風險。關于何謂企業危機,有很多觀點。例如:危機是指會給組織聲譽或信用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和活動,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將要失去控制,該定義指出危機的損害性(尤其是聲譽、信用等無形損害)和失控性。又如,危機是指會引起潛在負面影響的具有不確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對組織及其員工、產品、服務、資產和聲譽造成巨大影響,該定義強調危機損害的廣泛性和潛在性。再如,危機是指事態已經發展到無法控制的程度,一旦發生危機則時間因素非常關鍵,危機管理的任務是盡量把損失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爭取重新控制,該定義可以視為對危機應對的善意忠告。綜合以上危機定義,可以將法律危機理解為業已發生的法律風險事故,即因為內外環境引發的,對企業具有立即且嚴重威脅的法律事件。法律風險和法律危機如同硬幣的兩面:尚未爆發的法律危機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失控轉化為法律危機,而法律危機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則形成更加嚴重的法律風險。可見,法律風險是法律危機的誘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會導致法律危機。顯性的法律風險容易識別,通過積極管控,向法律危機轉化的可能性反而較小;而隱性的尤其是隱藏較深的法律風險往往被忽視,轉化為法律危機的可能性反而較大,應作為管理的重點。
(三)關于強化法律風險意識限于篇幅,這里只建議企業管理者特別關注以下兩點:第一,企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企業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艱巨或帶冒險性的事業;合資企業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則是共同冒險。因此,企業經營乃是冒險家的事業,商業活動無處無時無風險,其中就包括法律風險。以上道理十分淺顯,為何還需強調?原因就在于文化差異。國人避諱談論危機和風險,而西方人士雖然也有某些語言禁忌(例如避諱13),但在行為上卻不回避風險和風險管理。國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狀態下彼此處于戰爭狀態,人對人是狼(霍布斯語),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約控制人的欲望、貪婪和邪惡。以上文化差異導致中外人士對自身、自然、經濟、社會、政治、倫理等各種問題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對企業法律風險的不同態度。第二,企業法律風險可能轉化為個人法律風險。此處的個人,既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業經理人,也包括普通層級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如果不考慮公司人格否定等特殊情況,則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法律風險向股東的傳導受到有限責任的屏蔽。還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后果和責任歸于企業,個人雖有聲譽、職業生涯等風險,但不會直接暴露于法律風險。但是仍然會有一些例外情形,企業違法行為可能被同時認定為個人違法行為,管理人員須依法承擔個人責任。以職業經理人為例,在違反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義務時,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其個人須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因此即便是出于降低個人法律風險考量,企業管理人員也應該強化法律風險意識。
(四)法律風險的屬性及其定義對于法律風險的屬性,可作如下歸納:第一,法律風險與法律運作過程密切相關。法律運作包括法律創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廢)和法律實施(執法、司法、守法)。企業法律風險不僅與企業自身及其員工的行為有關,而且與公權力機關的立法、執法、司法行為密切相關。第二,法律風險主要根源于不規范行為。不規范行為的主體,既可能是本企業及其員工,也可能是交易對方,還可能是公權力機關和第三人。不規范行為可能表現為違法、違約、違規,違規包括違反交易慣例、管理規章、善良管理人標準等。違反商業倫理,雖然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但是如果違反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倫理規范(例如商業誠信),同樣會面臨法律風險。第三,法律風險是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法律風險是一種可能性,所以才經常被人們忽視,進而導致現實的法律危機,但在法律風險意識較強的企業及管理者那里,卻可以通過審慎的風險管理,得到有效的識別、評估、防范和化解。第四,法律風險是主體不希望其發生的負面法律后果。如果企業經過對成本、收益、機會、風險進行充分理性的權衡考量,追求某種法律狀態的發生,該企業實際是在進行某種法律博弈,當那種狀態實際發生時,不應被視為法律危機。當然,無論這種刻意追求的、虛張聲勢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臨群體性勞動糾紛的知名臺企,狀告報道相關事件的記者侵害名譽權)結果如何,企業都有可能面臨公眾形象進一步受損的風險。總體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運作過程中因某種不規范行為而產生的,發生對企業不利法律后果的負面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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