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婦女運動的中心問題依然是性別平等問題。這一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和政治等許多領域,尤其是后者。根據美國政治學學者卡琳·貝克維斯和基姆貝莉·考維爾—莫耶斯記載,到2005 年,在被調查的185 個國家議會下議院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15% 的國家竟占了104個[1]。這類問題的存在,不但對相關國家的政府,而且對女權主義組織而言都是嚴重挑戰;它們在推動婦女運動中的相互配合還是十分重要的。當前,對許多國家的人民而言,在促進婦女運動發展方面,沒有較多歷史經驗可尋,只能依靠他們自己的“真知灼見”了。
一、性別平等和公共政策的分類及影響
政府主要政策的問題可以分兩個方面來講:第一,一項政策是否對一個擁有地位的集團中所有婦女都賦予了權利或指出了階級不平等;第二,政策是否對宗教學說提出了挑戰或已集中了主要文化集團的傳統。這種分類可以用于識別與每類政策問題相關的政策執行者的所作所為。它有助于解釋這些綜合性問題和國家政策執行者變化的重要性。
(一)以性別價值為基礎的公共政策對兩性地位的影響
一些關于性別平等的政策指出了對婦女有害的攻擊。這些不公正的行徑又以某些途徑影響了所有婦女,不管她們的種族、族裔、階級和性別等地位如何。由于歷來賦予男性以特權和貶低與女性有關的每件事的文化價值的機構和模式的作祟,這些傷害拒絕承認女性作為人的地位及其應得的尊嚴。性別規范把男性作為標準,而認為女性是服從的“另類”并缺乏價值性。其后果則多得數不勝數,如針對女性的性傷害、性騷擾、性暴力、陳規戒律之束縛、女性的被邊緣化和不被承認公民權利等。值得強調的是,盡管這些不公平是對婦女的傷害和攻擊,但它們并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響所有婦女,而且,所有的婦女在主觀上也沒有以相似的方式經受它們。
美國學者瑪拉·赫頓和斯勞里爾·威爾頓對此感慨萬千,她們說:“我們呼喚糾正這種傷害‘地位的政策’”。它們攻擊這些實踐和把婦女視為服從集團的價值觀念妨礙她們作為政治和社會生活同伴的參與。這些政策包括:(1) 歷史上使婦女地位低于男人一等并使她們很少甚至無法擁有婚姻財產或工作能力的家庭法律;(2) 對婦女施行暴力——根源于家長制度中的一個問題;(3)反對和其他再生產的自由的有關政策,因為這種自由可以確保婦女對其身體和其他私人的事情做出選擇;(4)反對實行配額政策,因為“它可以通過提高婦女在決策事務中存在的人數而提高婦女在整個社會中的形象”。
其他政策是在關于勞動分工中更直接指向婦女負擔的。當代多數社會分工把婦女置于個人圈子之中,并把照管孩子、年紀已高和生病老人以及照顧家庭的責任置于她們的肩上。盡管所有婦女都受到勞動性別分工的影響,但其結果是隨著其所屬階級或階層的變化而變化的。擁有錢的婦女擁有選擇權,她們既可以選擇外出工作,而雇保姆看護孩子,雇家庭工人清掃住房,同救濟院簽訂合同,照顧年紀已大的雙親,也可以選擇完全退出勞動市場。對于那些沒有選擇權利而只有為工資而工作的貧困婦女而言,沒有錢雇看護孩子和清掃住房的人,從而也就不可能對市場有什么幫助了,她們只能依靠家庭成員和政府。
(二)關于兩性平等的公共政策與宗教、部落組織之間的關系
有些性別平等問題已觸及到政府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司法上的沖突,如親戚關系、再生產和性之性質等。在現代政府產生之前,有些機構如教會、宗族、部落和傳統的機構都支持與生命的再生產過程相關的事情并對其進行管理。例如,在歐洲和拉丁美洲,羅馬天主教教會負責生死登記,管理醫院和公墓,并主持結婚和離婚;亞—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繼承。即使時至今日,政府對這種權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并且是具有爭議的。在亞洲、非洲和中東的許多地方,這類事務是由多種法律體制或宗教法管理的。在西方,一方面教會在某些政策爭論中使用否決權,另一方面,又宣布自身是道德價值的守護者。
由于許多宗教、部落和傳統權力機構都認為它們仍然擁有的權力是依靠其對親戚和再生產控制的,所以它們是關于這些問題政策辯論中的核心政策執行者。這些集團的教條和傳統規則通常也認可男性的主宰和女性的服從地位,尤其在家庭法、再生產和性之性質等方面。
不過,并非所有的性別平等政策都會引起政府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這類沖突。這些問題是與宗教教條和傳統規則相背離的。它們關心的領域僅僅是與經文的接觸或更多的傳統宗教和習慣無法期望的現代困難。誰也無法否認,在一些方面,就連這些問題都有可能引起宗教界的反對。例如,在沙特阿拉伯,與性相關的工作領域是依據宗教法而設計的。
這樣,我們還不得不首先進一步解釋一下“教條”問題,然后再說明一下“非教條”問題。教條問題在多數國家包括家庭法、的合法性、再生產的自由與對和避孕的支持。非教條問題包括反對性別暴力、性別配額、工作平等、夫婦休假、兒童托管以及性別平等的憲法條款等。不過,在不同國家還存在著交叉的問題。例如,一個問題在此國是屬于教條問題,在彼國就可能屬于非教條問題了。比如,在意大利是教條問題,但在日本就不是。
無論如何,這種差異有助于人們理解為什么一些國家親眼見證了非教條領域問題的進步( 如反對性別暴力、施行性別配額以及職場平等),而同時又禁止其他問題( 、離婚和實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況而論,宗教和部落組織拒絕參與,而就第二方面的情況而論,它們又動用政治資本而預防改革。例如,烏干達以保留30%席位之政策把婦女推上了權力崗位,但不能實行改革讓婦女與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權。第一項政策對宗族權力的影響而言,是不可知的',而第二項政策則是對它的尖銳挑戰。就這一點而言,懷疑論者或許感到驚異,政治沖突和不協調不是取決于問題如何被設計以及此種情況并不是因為國家的不同而變化嗎?換言之,相同問題——如或性別配額——不是不可能在一個地方被政治化而成為教條,而在另一個地方則根據問題如何已被教會和婦女集團設計成為非教條的嗎? 正如前面已注意到的,問題是否是教條問題,是隨著不同國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問題類型的劃分并不是根據它們如何被政策執行者設計而賦予問題以某種特點,而是以宗教與政治—經濟結構之間的關系為出發點的。
無疑,前述瑪拉·赫頓和斯勞里爾·威爾頓兩位學者深知,框架設計是一種戰略手段,但又認為,對框架的爭論反映了分類預測的沖突。例如,在美國,宗教保守主義者既反對《憲法平等權利修正案》(ERA),又反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他們宣稱,這些措施可以加強權利。他們的戰略框架設計有助于動員由教條問題激勵的政策執行者的行動,它也分散了公眾對性別平等思想的關注。就這一實例而言,框架設計的效果并未改變憲法規定的平等的性質,從而闡明以及把它與的政治問題聯系在一起的可能含意。政策執行者采用的是推進其戰略利益的框架,而他們或多或少是愿意依據下述條件而獲得成功的:政治沖擊、反對程度及其與歷史政策模式的相適應??蚣茉O計對相應關系和政治爭論制度化而言,僅僅是附帶現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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