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1
考試是對學習情況的綜合檢測,不僅是一場文化知識的考試,更是一場道德品質的檢測。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用實際行動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是我們每一位考生的義務。而公平、公正的實現,離不開健康、誠信的社會準則。

當考試向我們走近時,我們理應想到,除了在考場上接受文化知識的檢驗外,考試更是我們對人生的某種思考和領悟。我們應該用誠信的考試構筑誠信的人生。
讓我們牢記“恪守誠信,拒絕舞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本人認真閱讀并學習了本學期期末考試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出如下承諾:
1、按學校教學要求提前做好期末復習。按照考試時間參加期末考試。
2、認真學習考場紀律,通讀考生一封信。考試帶齊身份證、校園卡。
3、針對一頁紙考試,將一頁紙妥善保管,嚴格按照“一頁紙”上的使用說明進行考前準備。如果不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使用,后果自負。
4、考試開始前15分鐘憑校園卡和身份證進入規定考場對號入座。
5、進入考場關閉各種通訊工具,已攜帶入場的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6、答卷時只用黑、藍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題卡科目需要2B鉛筆)按具體要求執行。
7、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做違背考試紀律的任何事情。
8、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監考人員要求退離考場。
9、如留考,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的安排,不與其他考生或場外人員接觸。
如果違反考試規定,愿意接受《九江學院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的處理:
(1)該學科成績無效,不得擦家正常補考,給予警告處分。
(2)本科生有作弊行為者,不予收于學士學位;專科生有作弊行為者,不予推薦“專升本“報名,取消”專升本“考試資格。
(3)在大黑板上進行通報批評,并在全校學生考紀考風集訓會上點名批評。
(4)寫3000字以上的書面陳述及反思材料。
(5)記入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檔案,并取消其當年參加學校評先評優以及評定各類獎學金的資格。
(6)參加誠信教育學習班,須做筆錄并寫心得體會。
(7)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直至轉換學習環境的處分。
(8)如發現第二次作弊,一律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9)凡有作弊學生的班級,學期結束時,取消“優秀班集體”評比資格。
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2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創建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xx大學》的有關規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并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定者,則自愿接受《xxxx大學》中有關規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度不好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為無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1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
,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發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數據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自愿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承諾人:xxx系xx班xxx
20xx年xx月xx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15292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