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范文1
親愛的同學們: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是公民道德建設的基本要求,是實現自我價值的基本條件。為了增強自身的誠信意識,提高誠信素質,樹立大學生的良好誠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誠信人才,爭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我們莊嚴地做出如下承諾: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社會公德。
努力學習,刻苦鉆研;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考試不違紀、不作弊,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改動成績;按時獨立完成作業,不抄襲、剽竊他人作業、文章和論文。
按時交納學費、住宿費、書費,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歸還所借物品;不弄虛作假騙取各類困難資助;不鋪張浪費,不進行與自己經濟情況不符的消費活動。
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在民主評議和選舉中,不拉選票或以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做好宿舍衛生工作,爭創文明宿舍;不使用違禁電器和危險品,注意個人和集體的安全。
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物;講究社會公德,男女交往舉止得體;見義勇為,拾金不昧;不在禁煙區吸煙;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起哄。
不瀏覽、觀看、傳播反動、淫穢網站、書刊和聲像制品;不與社會人員拉幫結伙,影響學校的正常秩序;不隱瞞健康狀況,主動配合學校和社會的健康調查。
在求職就業過程中,講究誠信,不偽造證書、證件,據實填寫自薦書,履行就業合同。
同學們,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塑誠信人生,共筑誠信校園。
承諾人:XXX
xx年10月19日
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范文2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當代大學生基本的道德行為準則。隨著期末的臨近,同學們進入了緊張的復習階段,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也即將到來。為了保持良好的考風考紀,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做到以實力爭取優異成績,用誠信展現良好學風。為此,我鄭重承諾,在參加國家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教育考試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制定的考場管理規定和考生守則,認真履行考試程序,堅決服從監考老師和工作人員管理;
二、不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三、不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四、不搶奪、竊取、交換或者傳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五、不在考試過程中東張西望、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傳遞考試有關信息;
六、不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七、不請他人或者為他人XX;
八、不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試卷材料;
九、在答卷上認真填寫本人的姓名、學號、班級、專業等信息;
十、如違反考試紀律,自愿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寧波城市職業技術學院違紀處理辦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承諾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范文3
轉眼,我們又將結束一個學期的學習生活。對于即將到來的期末考試,除了積極備考、認真復習以外,我們還需要將誠信意識印刻在筆尖與心底。
“人無信不立”,誠信是立身之本,不遵守誠信考試的要求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為樹立南開園良好的考試風氣,我們提出以下倡議,希望各位可以做出如下考試承諾:
一、認真對待考試,梳理考試內容,掌握復習方法,排除外界干擾,提高效率,迎接挑戰,為充分展示自己一學期以來的學習成果做好準備。
二、認真對待考試,不投機取巧,不夾雜功利思想,尊重考試規則,清楚考試意義,營造良好的校園學術氛圍。在考場上嚴于律己,遵守考場規則,自覺對不誠信行為說“不”,保證考試結果的真實性。
三、提高自身修養,弘揚誠信正義。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樹立與不良風氣作斗爭的信心和勇氣,用于檢舉揭發考試中的作弊行為。
四、誠信是“公能”精神的重要內核,也是我們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基石。誠信考試不只體現在一次的期末考試中,更體現在人一生的立身修身中。人生處處是考場,誠信應伴隨我們一生。
大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范文4
我將嚴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學的考試規定,做到誠信考試,遵守考場紀律,堅決做到如下要求:
【相關規定詳見上海海洋大學學生管理服務手冊(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有關條例如下:
第十六條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二)違反《上海海洋大學學生考場規則》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本或自帶草稿紙、通訊設備(如手機等)、有存儲、錄音或記憶功能的物品等帶入考場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宄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四)試卷及涉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監考老師報眚或接受、傳遞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參加考試;
(十)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八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如涉及學位論文,需重做),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其中:
違反第十六條(一)~(五)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并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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