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題
1.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用作審計證據的其他信息。 ( )
2.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錯報風險的影響。錯報風險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 )
3.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 )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 )
5.如果在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 ( )
6.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實施控制測試。 ( )
7.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到的審計證據很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因此,絕對肯定的審計意見是難以形成的。 ( )
8.口頭證據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應證據的支持。 ( )
9.實物證據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可靠性,所以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
10.環境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一般屬于主要的審計證據。( )
11.注冊會計師通常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必須使用分析程序,而在外勤審計階段則有選擇的使用。 ( )
12.為了證實審計結論,審計人員取得相關的審計證據越多越好。 ( )
13.審計工作底稿基本內容經常變動,只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審計參考的資料,不列審計檔案。 ( )
14.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也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 )
15.注冊會計師對單位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應歸其所有。( )
16.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不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高低和難易程度作為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的理由。 ( )
17.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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