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執行,客觀上要求編寫審計報告要采取謹慎的態度,以避免審計風險的發生。本文從基本要素齊全、內容完整、責任分明、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法規適用、用語規范、抓住關鍵等八個方面對審計報告的編寫進行了研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有關審計報告編寫的原則相關材料,供大家閱讀學習,希望能有所幫助。
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共一百條,其中第五章用三十三條的篇幅對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做出了規定,審計報告使用者的主體除按照第七十七條規定需要報送審計機關統一匯總的情況外,主送部門為被審計單位。隨著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制度的實行,對審計報告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為此,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報告時要采取謹慎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結果,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審計風險的發生。怎樣才能編寫好審計報告呢,我認為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一、基本要素齊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
2.編號,一般表述為“****年第*號”;
3.被審計單位名稱(不能用簡稱,要用全稱);
4.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年度****審計”;
5.內容(下面還將詳細敘述);
6.出具單位,即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7.簽發日期(應是審計機關領導簽發日,不是審計結束日)。
二、內容全面完整。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1.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2.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3.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4.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審計方式要寫明是就地審計還是調賬審計,還是二者相結合。
5.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發表審計評價意見應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并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6.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7.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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