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個人實習報告三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十分的重要,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個人實習報告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個人實習報告 篇1
本人是一名電氣工程專業的學生,現在實習于**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業務包括:提供110KV及以下送電線路(含電纜工程)和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施工安裝服務;提供380V及以下的城市廣場、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綠地等照明工程安裝服務;提供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試驗服務。
我在公司實習的崗位是開發部事務員,主要負責開發部的內勤工作。我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主要有:
1.制作項目開工資料(報裝資料、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進場所需資料);
2.制作項目竣工資料(竣工圖、竣工文件);
3.竣工資料的整理與歸檔工作;
4.制作項目9000認證文件;
5.電氣工程生產實習報告3篇實習報告實習總結制作項目監理所需資料;
6.制作項目招投標文件(除商務部分);
7.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
8.合同統計工作;
9.完成公司要求的報表工作,由于我所負責的是開發部的內勤工作,故不涉及設備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
經過這段時間的頂崗實習,我深深的感覺到我們在學校學習的那些知識遠遠不夠。剛畢業的大學生往往會覺得畢業了,告別了校園生活再不用學習了。尤其我以班級綜合排名第一的好成績作為學校的優秀畢業生應聘到頂崗實習單位,更加以為我在學校所學的以及通過自己努力取得的那些國家計算機、英語、制圖員的等級證書就是單位所需要的。
可是在頂崗實習過程中,我才發現學校里我所學習的那些知識,學得再好不過是書本上的東西,真正到了實際工作中相差太遠了。尤其我所實習的崗位,所負責的工作,與我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知識更是幾乎沒有關系。我們在學校中學習的,事實上真正重要的是那種自主學習的方法,所學習的是再學習實際東西的一些學習工具,更重要的還有做人的道理。學校里我們要學會做人,才能更好的學做學問。
在工作中,一切都是新的,都要從零開始。我很深刻的'體會到,學無止境。我們要想在這個社會上很好的立足是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的充實自己才行的。否則,在當今競爭如此激烈的社會,我們就將被淘汰。
在畢業頂崗實習過程中,我收獲了很多。對于我所在的開發部的工作性質而言,我認識到溝通協調能力在工作中的重要性。開發部作為我們整個公司的業務源頭,在生產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們需要盡職盡責,為客戶所想,為客戶所急。公司的總經理每周都會給開發部召開部門會議,會議中我們會彼此談談各自一周的工作以及大家分享一些在處理工作中的經驗,這讓我學習到了很多書本中無法學到的東西。其中讓我感受很深的就是與人溝通協調的方法。社會不像校園,是一個很復雜的環境。
工作中與客戶溝通更不像在學校與老師溝通那樣輕松。這其中有很多的技巧,都是在不斷的工作學習中積累出來的。步入社會,這種與人溝通協調的經驗是很重要的。很多時候,我們即便是無法完成的事也需要答應顧客,然后回去協調,最后哪怕依然就是不可能的事,但我們需要給顧客這個我們為顧客服務了的過程。
鑒于我們的工作性質就是要讓顧客滿意,要協調好甲方、供電局甚至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工作。我認識到在社會這個大環境下為人處事是需要圓滑的,社會上沒有人會包容我們的脾氣,在畢業頂崗實習過程中,我學習到了不少這方面的經驗。
通過對這段時間的實習總結,我感覺自己對于知識的學習太表面化了,沒有深入的理解,只能說我學習認真所以取得了好的成績,而事實上,與實際根本沒有結合起來,知識只停留在書本上。我個人也覺得我們學校可以在專業課程的教授方面,多結合下具體工作中所需要的,與實際聯系更加緊密些,讓以后供用電技術這個專業的同學在畢業后學習到更多真正工作中可以用得到的東西。
個人實習報告 篇2
訴訟參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審判委員會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雍弦橥テ酪欏0訃?嚀邇榭鋈縵攏?nbsp;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訴訟參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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