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草案)》
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和管理,規范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制定了《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和管理,規范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繼承和發揚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泉州歷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貿易、對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種活動的史跡遺址、遺物,主要有航海與通商史跡,多元文化史跡和城市建設史跡等三部分,包括但不僅限于:
歷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貿易的港口、航海設施,外貿商品生產基地、設施;體現東、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體現泉州城市建設,海、陸交通發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遺址等。
第三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落實保護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主動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現場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第四條 市、縣兩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規劃工作。
各級發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國土、住建、行政執法、林業、水利、工商、旅游、物價、海關、港口、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有關保護工作。
第五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并依法享有開發運用的權利。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評定
第七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保護級別,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其他統稱為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從中遴選申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世界文化遺產、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及國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實行滾動管理。需要調整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以向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名錄調整的書面建議。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三個月內書面答復。
第八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評定標準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對轄區內的申報點進行論證,提出評定意見。
第九條 新納入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評定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歷史文化價值突出,縣級人民政府未申報的,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委員會評估論證后,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核準并公布。
第十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普查,對發現的海絲文物進行登記,報省或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一年內設立標志說明,納入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數據庫,進行規范化管理。對屬于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應及時提出建議,申報評定為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第十一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向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書面提出申報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申請。申請應附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相關申請材料。縣級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向本級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對縣級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評定建議不服的,可以向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縣級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應承擔的保護責任。
縣級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規劃,明確保護措施,并依法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指導和依據。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
保護管理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按原批準程序報批變更。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配備5人以上專業人員,負責開展轄區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日常巡查保護監管。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每個史跡點要配備3人以上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文物、文化遺產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為遺產區和緩沖區,進行保護管理;
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文物有關法律法規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
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保護標志,樹立界碑(樁)。
遺產區和緩沖區區劃應當與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銜接,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區域納入城市規劃,在規劃中體現。
第十五條 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任何損害或者破壞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建設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報批。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
緩沖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不得建設危害遺產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建設污染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開展影響遺產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并依法報批。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景觀風貌或危及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志或界碑(樁)上張貼、涂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遺產保護設施、保護標志或界碑(樁);
(二)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經營或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專家咨詢制度、定期通報制度、日常監測巡視制度,建立日常保護檔案和應急預案;
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存在安全隱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或指導、督促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文物本體進行修繕,對文物周邊環境進行整治,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維護遺產景觀和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修繕,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沿用原材料、原結構、原工藝等。修繕方案應當嚴格按照保護管理規劃編制,并依法報批。
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修繕全過程,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條 對可能屬于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遺存的區域,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勘察,劃定地下或者水下遺產的保護范圍。
在前款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事先報經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
在其他區域發現可能屬于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文物遺跡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文物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引導遺產區內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商業經營活動。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影響或破壞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第二十二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遺產設施、場所的用電、用氣、用火等管理情況定期檢查,開展應急自救教育和培訓。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43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