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工業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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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通信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通信工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與通信工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發揮好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梁和助手作用;不斷促進我國通信行業的技術創新并走出國門;推動行業發展,為繁榮我國通信領域的經濟發展而不斷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1號。(協會提示,現辦公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杏石口路17號,電話:010-68211260,網站:,郵箱:ccia@ccia.org.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要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建議;
(二) 總結交流行業、企業發展經驗,促進會員之間聯合合作;
(三) 組織技術交流和新技術、新材料等的推廣應用,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通信設備展示、展覽會等;
(四) 根據行業發展和企業需要、開展相關培訓咨詢服務等活動;
(五) 組織對外出口,引進技術等,維護國家及行業利益;
(六) 積極組織會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及協調等各項工作;
(七) 開展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相應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 進行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的調查和分析工作,發布行業信息,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團體內部刊物;
(九) 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等;
(十) 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制訂或修訂本行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行業推薦標準,并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
(十一) 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組織企業開展改進產品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的各項活動;
(十二) 開展樹品牌和塑造企業形象活動,促進行業全面發展和推動企業國際化進程。
(十三) 承辦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及開展本團體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在本團體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一名主管領導參與本團體工作。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團體發出批準入會通知書;
(五)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出自由;
(六) 向協會要求提供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有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列情況的,均需通報全體會員單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干部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必要時可采取通信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和吸收或除名;
(六) 決策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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