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
近日,《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進入了二次審議,下面是規定草案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景區接待游客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根據《草案》,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的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近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經營者應提前向社會公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根據《草案》,旅游景區接待游客不得超過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的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載量,配備游客流量監測設施,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應急疏導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等方式,對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景區超過核定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規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破壞生態保護紅線宣傳牌將被罰款
本報訊昨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恫莅浮访鞔_5大類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此外,生態保護紅線應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根據《草案》,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源保護和涵養區,重要水土保持區,重要防洪調蓄區等5大類區域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按照保護和管理的嚴格程度,生態保護紅線區劃分為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和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的生態保護紅線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違反本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保護紅線地理界標、宣傳牌和警示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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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游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游景區的相關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和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景區。
第七條 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總體規劃、省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景區規劃。
旅游景區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污染和破壞環境。
環境保護設施及游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游景區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游景區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地質遺跡、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古樹名木等資源。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總體規劃、省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旅游景區規劃。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禁止低水平和重復建設旅游景區。
第十條 旅游景區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旅游景區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游景區內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傾倒固體廢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游景區外,其他各類旅游景區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
旅游景區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破壞景區的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 旅游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景區開放前應當將證明景區開放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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