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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