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897號)和山西省財政廳、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建二[2014]18號)》,結合晉城市工作實際,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第三條 資金分配原則:
(一)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重、社會關注度高的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地區;對城市建成區大氣環境質量造成影響的重污染行業污染治理等。
(二)注重實效。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結果安排資金。
(三)集中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結合大氣污染防治輕重緩急,集中安排用于某一區域或某一類別項目建設,足額打足,不留缺口,整體推進。
(四)公平公正。專項資金分配采取核定項目、核定補助資金的方法或因素分配,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 資金分配方式
(一)上級核定到具體補助項目和金額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
(二)對于市區及周邊鍋爐取締、市區出租車和公交車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加油站和油庫油氣回收治理、市區大中型餐飲業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市區中小餐飲業煤改氣項目等屬于普惠制政策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標準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
(三)對于市級大氣環境監測、預警、應急能力建設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將資金下達具體實施單位。
(四)除上述以外其他資金的分配,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依據《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按照《晉城市環保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的要求,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分配。其中:對縣級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切塊分配到縣,并考慮以下因素:
1、細顆粒物濃度下降率。根據《晉城市政府下達市區及各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我市細顆粒物濃度總體目標均為PM2.5下降20%,占資金分配因素權重的10%。
2、各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重點任務。指列入晉城市政府下達《市區及各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年度重點工作,占資金分配因素權重的60%。
3、各縣(市、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書中減排量。指《晉城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各縣(市、區)的.污染物削減量,占資金分配因素權重的30%。
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權重,可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政策及工作任務實施情況進行適時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采取當年預拔、次年清算的方式實施。
(一)資金預拔。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以及《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分配因素,測算每年應補助的資金額度。每年6月底前,按預計補助資金額度的90%預撥,其余10%待核查核實后予以清算。
(二)資金清算。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最遲在次年5月底完成對有關享受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單位進行績效核查核實工作。享受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單位于4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報告專項資金項目完成落實情況報告及污染物減排量、污染治理任務及投入完成情況、細顆粒物濃度下降率等相關數據因素。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對有關單位上年度完成落實情況進行核查核實后,根據核查核實情況實施多退少補或對未完成項目收回資金等清算工作。
第六條 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區分輕重緩急,專項資金全部統籌用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
第七條 有關縣(市、區)及市直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用于符合規定的支出,專款專用,專帳專科目記錄,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將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向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
第八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要集中使用。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和輕重緩急,可將專項資金集中安排某一類或某一區域項目建設,整體推進。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可利用專項資金全額打足,不留缺口。市直各部門、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應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履行項目建設程序,確保專項資金安排用于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并于收到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安排情況書面(同時通過財政內網郵箱報電子版)向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
第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市直及各縣(市、區)財政、環保等相關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污染物減排以及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十條 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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