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前后對照表
1月19日,遼寧省法制辦就《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修正案(草案)》將“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寫入,并刪除了“7天晚婚假”的獎勵待遇,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目前,國家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前后對照表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本單位或者本管轄區域內的育齡公民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指導下,做好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的組織工作。 | 刪去本條 |
第十七條 穩定和逐步完善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ㄒ唬┰倩榉蚱藁榍肮灿嬌ê婪ㄊ震B,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ǘ┰倩榉蚱藁榍肮灿嬌齼蓚€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ㄈ┓蚱奚齼蓚€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ㄋ模┓蚱奚谝惶槿齻€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個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ㄎ澹┓蚱奚齼蓚€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因傷致殘,經依法鑒定,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子女數。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個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
第十八條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懷孕后,應當持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妊娠證明和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婚育情況證明,到其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 第十八條 生育兩個以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的時間,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 |
第十九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ㄒ唬┮环綖楠毶优?;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的; ?。ㄈ╇p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四)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五年以上的; ?。ㄎ澹╇p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五級以上標準的; ?。┮环綖闅埣曹娙?,且殘疾程度為五級以上標準的; ?。ㄆ撸┡绞寝r村居民的,只有一個女孩的; (八)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適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ㄊ╇p方均為農村居民,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的; ?。ㄊ唬┰倩橐环揭延幸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 前款第(十)項規定,有女無兒家庭姐妹數人的,只批準一人。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ㄋ模┮环綄賳逝荚倩?,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ㄎ澹┓蚱抟蚧疾辉邪Y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六)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 合并到第十七條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ㄒ唬┯猩芰?,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ǘ┓戏ǘㄔ偕龡l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ㄈ┓戏ǘㄔ偕龡l件,但懷孕后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于離婚后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規定的收養子女,不包括殘疾兒、孤兒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及兒童。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二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沒有再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繼續享受原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內可以繼續享受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因其他原因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得再享受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前已經批準生育并已懷孕的,準予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業戶口的,不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有關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生育的規定。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相關證件,向擬落戶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給再生育通知單,并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二十四條 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五條 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六條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愿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刪去本條 |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應當參加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預防、減少和終止非意愿妊娠。不參加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的,終止非意愿妊娠發生的費用不享受免費待遇。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 刪去本條 |
第三十一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 |
第四十四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在接生時,發現無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 刪去本條 |
第四十五條 夫妻因患不孕癥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 刪去本條 |
第四十七條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 刪去本條 |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生育批準文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醫學鑒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孕情診斷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 刪去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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