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前后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前后有什么不同?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
修改前: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二、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并,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修改前:
第十六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七條 初次生育的夫妻,懷孕后,持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婚育情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第十八條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修改后:
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三、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并,作為第十七條。
修改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修改前: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癥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后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于離婚后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規定的收養子女,不包括殘疾兒、孤兒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及兒童。
第二十一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沒有再生育子女的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變之日起3年內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因其他原因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轉變之日前已經批準生育并已懷孕的,準予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業戶口的,不執行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生育的規定。
四、刪除第二十二條。
修改前:
第二十二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市、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
修改為: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修改前:
第二十三條 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六、刪除第二十七條。
修改前:
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
修改為: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修改前:
第三十一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
(七)經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九、刪除第四十四條。
修改前:
第四十四條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分別向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062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