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全文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三條 入學注冊
(一)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學校通過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將學生學籍信息上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其審核通過后,管理系統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自動為學生生成學籍號。學籍號實行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生注冊后,學校及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信息。
本辦法所稱注冊是指學生在學校注冊表登錄姓名,取得或核實學籍號。
(二)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規定入學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延期時間不超過2周。
(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學校應報告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四)普通高中學生未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五)學校新生入學編班或其他情況需要重新編班的,應根據招生錄取名冊或學生注冊花名冊進行隨機編班。
(六)凡年滿六周歲(年齡截止日期原則上以當年8月31日為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學位情況適當延遲至當年12月31日前)兒童依法注冊入學。
第四條 學籍檔案建立
(一)學生應分別在小學、初中、高中入學時填寫由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學校應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學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學生基本信息采集錄入流程:
1.學校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簽字確認后交回學校。
3.學校負責將《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錄入管理系統。
4.學校將《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發給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再次簽字確認,經班主任、教務處、學校校長分別核準后存檔。
(三)各中小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逐步完善。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變動情況的證明材料;
2.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3.綜合素質發展信息(學業考試及考查成績、素質評價信息、獎懲信息,詳見附件2、3);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表等;
5.享受資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管理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負責管理。
(五)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管理系統進行查重。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及時提供學生真實信息,配合學校建立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由學生就讀學校建立并實行“籍隨人走”(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接收工讀學校學生就讀除外)。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服務的學校為其建立學籍。
第六條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學籍管理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到所安排的學校就讀,學校應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本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八條 升學
(一)本條所指“升學”是指小學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符合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的學生,其學籍轉接按以下程序辦理:
1.畢業學校按規定通過管理系統對學生進行畢業操作;初中畢業的還應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
2.招生學校將正式招收學生名單通過管理系統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接轉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3.招生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含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第四條第三款1-4項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三)辦理升學學生學籍轉接,相關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辦。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辦結的,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向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上一級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若既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又未說明理由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進行通報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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